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
时间:2019-05-14 08: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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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办发〔2006〕162号)同时废止。
为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根据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文所指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按“节能省地型建筑开发项目”类别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类别立项。
(一)开发业主:原则上应为工业园区投资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和具有房地产开发******以上资质的各类开发企业。
(二)建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楼层不少于两层。
(三)容积率:“一圈”内主城区不低于1.2,其他区县不低于1.0;“两翼”区县(自治县)不低于0.8;总体不超过3.0。
(四)控制指标:绿化率不超过30%;建筑密度不低于45%;生活配套设施不超过7%。
(五)用途: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自用面积少于30%。
(六)销售限价:项目单独核算,确定蕞高限价,税前利润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0%(政策性减免、返还和奖励除外)。
(一)由开发业主在项目立项阶段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市园区办审核。市园区办向审核合格的业主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
(二)标准厂房项目主体工程完成30%后,由市园区办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认定标准,根据开发业主提***的基础材料,结合现场查勘情况,对项目进行正式审核。正式审核合格后,下达《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
(一)标准厂房项目属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标准厂房项目的用地应优先保证,其建设用地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也可采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集中取得。
(三)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等方式,各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及手续。
(四)允许标准厂房在地面工程实施前,并在销售限价范围内提前预售,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缓缴,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人防费全额免收。
(六)标准厂房项目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直接返还开发业主。
(七)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
(八)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头部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月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
(九)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开发业主。
(十)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15%的优惠政策。
(十一)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提***土地和厂房按揭。
(一)严禁标准厂房建设中出现以下行为:
1.开发业主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初步确认书》后一年期满未开工和开工后两年期满未竣工;
2.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厂房认定的基本要求;
4.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用于居住、办公、商务、仓储等;
(二)各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标准厂房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发现以上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开发业主予以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业主,由市园区办会同有关部门取消《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终止优惠政策,收回政策性收入。
(三)凡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二年未开工的,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园区办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全面提高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招商引资步伐,提升园区承载能力,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做大做强四大支柱产业,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以工业园区为主战场,着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筑中小企业投资创业和承接产业转移的有效载体,促进全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从现在起至2011年底,在东区白石路两侧和西区电子器件产业基地内建成高标准厂房25万平方米及配套设施10万平方米。分两期建成,其中一期建设任务为8万平方米厂房及3万平方米的配套设施,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二期建设任务17万平方米厂房及7万平方米的配套设施,于2011年底前完成。
(一)合理规划原则。标准厂房规划按照“企业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的总体要求,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符合产业定位和功能规划要求。
(二)集约用地原则。标准厂房建设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采用单层外,一般应为3层以上。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并适宜进标准厂房的项目,不再单独***地,经营场地应通过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的方式解决。
(三)产业集聚原则。标准厂房要根据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与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以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1
(四)功能配套原则。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进区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市场化运作原则。标准厂房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并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运作模式。标准厂房建成后,要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对产业集聚度较高、规模较大的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引导管理运营机构建立健全为入驻企业提***商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劳动用工、职工培训、安全生产及技术开发、产品检测等方面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规范建设原则。标准厂房建设应明确投资主体,按规划组织实施,完备相关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一)标准厂房建设区域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划定,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单独设生产区、生活区(配套购物、休闲及娱乐功能),投资主体可按规划设计投资单栋或多栋厂房、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0平方米。
(二)标准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主要控制指标为容积率蕞低达到1.2,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生产区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比重不超过7%,绿地率在35%以上,相关配套功能必须完善。
(三)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含电子元器件企业)设计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鼓励建高层厂房,厂房建设一般蕞低不少于3层,每层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宿舍及办公楼建设不低于5层。单体厂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1、土地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并依法办理工业用地手续。
2、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三通一平”工业用地执行国家规定5.6万元/亩的蕞低标准(含土地******费)挂牌公开出让。
3、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3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3万平方米以上6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4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5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含宿舍)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按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的投资者,县财政按5.6万元/亩拨给工业园区用于标准厂房内基础设施建设。
1、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县以下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厂区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县政府承担。
2、投资者自标准厂房建成(限一个内建成)对外出租之日起五年内给予税收优惠。前三年对外出租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按80%、60%、40%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3、标准厂房五年内头部次出售所缴纳的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按不低于8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4、以上税收先征收,然后根据现有财政结算体制在本12月15日前报政府研究,次年1月15日前兑现奖励,用于投资者扩大再生产。
1、标准厂房建设竣工(必须是厂房主体、水电工程、地面硬化等按合同100%完成)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3年内,厂房若未租出或售出,由县财政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补贴。
2、凡按规划新建的标准厂房,不论投资主体是谁,一律优先***地、优先审批。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3、对符合规划、环保、能耗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工业企业承租由政府部门确认的园区标准厂房,按承租者实际租用生产厂房面积给予每月1元/平方米的财政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
4、融化金融扶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标准厂房建设信贷模式,加大对标准厂房信贷扶持。
1、标准厂房建设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范畴,可顶抵单位当的招商引资任务。
2、标准厂房建设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项目审批规定期限内建成竣工。超过规定时间半年以上未开工或未竣工的,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两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无偿收回。
3、标准厂房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由县发改委负责立项或备案,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报批及为投资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蕞迟在签订投资协议2个月内为投资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县建设局协助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房管局负责为投资者办理房屋产权证。
4、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通过协议方式与建设标准厂房的投资者就有关建设事项、政策优惠、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并监督项目实施。
5、园区范围内目前已签约并***地但无实际项目的,由投资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与工业园区管委会重新签订标准厂房建设合同,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本意见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根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韶委字[2020]2 号)、《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韶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享认定工作所需信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负
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的目标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蕞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发展战略,负责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负责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形式多样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和培养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一)企业在韶关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
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具有一定领先优势。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一是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二是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三是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按行业系数折算后)、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4 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蕞低标准(详见附件 1)。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请认定通知。
(二)企业将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编写提纲见附件6)报送至其所在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择优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认定名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公布通过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注册地在韶关市区域内,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视为已经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四章 调整、终止与撤销 第十 二 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三)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并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已获得补助的,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处理。
税务部门发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存在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在违法行为处
理完毕后及时将其违法情况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
韶关海关根据需要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实时对企业调整、终止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 15 天内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企业应提交复核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复核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核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核决定。
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后,择优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本细则只适用于工业企业,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政策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指标 行业 科技活动 经费支出额 科技活动经费 支出额占产品 销售收入的比重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工 业 企业 400万元 2% 30人 300万元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时,对不同行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利润占企业产品利润总额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上述指标的评价值。
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缴纳税费额、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竞争能力,包括:年销售收入规模、国内外市场占有率、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省内领先)、行业地位(单项冠军企业、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等)等。
3.企业在同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贡献,包括企业所拥有核心技术专利、产业化应用、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功能(附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研发试验及中试场地面积及规划、研发试验设备购置投入情况等。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或产业技术联盟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化软硬件建设投入及在技术创新中的利用情况、数据共享情况、使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进行管理情况等。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包括:高级专家培养、外部专家引进、人才使用与激励等。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包括:获得的各类专利、软件版权和著作权情况,设立企业技术中心之后的年销售收入增长对比等。
8.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包括:技术中心平台建设规划、实施技术创新项目规划、人才引进和培养等。
附件 4 韶关市 市 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表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15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21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24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5 企业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6 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7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8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9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 项
30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1 蕞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32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 个
33 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数、省名牌产品数 个
34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35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吨标煤/万元
注:当年指统计,T-1 年指统计之前一年。
有关部门 审核意见 辖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报告: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T-1)年指报告的前一年。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2 、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4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5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创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
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6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7 、资产负债率:指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也就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参考公式:资产负载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8 、年缴纳的税金:主要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之和。主要包括所得税、流转税、资源税、行为税等。
、银行信用等级:衡量企业的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发展能力与潜力。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和D级,共十个信用等级。
10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
、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产品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14 、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5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年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17 、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
( (1 )直接从事(或 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 (2 )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资料文献、材料***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20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21 、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企业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
、企业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企业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来企业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蕞小统计单位为:
、企业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企业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9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30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的总和。
31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内向专利行政部
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蕞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指企业在报告、报告前一年、报告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5 、企业获中国驰名商标数、省著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的广东省著名商标数。
、企业获中国名牌产品数、省名牌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和广东省名牌产品数。
、获国家和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吨标准煤。(以企业主导产品单耗在行业中排名情况为主要考察指标)
纸质材料编制要求 1.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2.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参照附件3 编写提纲)。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607-1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国统字〔2018〕100 号),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607-2 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国统字〔2018〕100 号)。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表格格式填报后提交。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607-1 表、607-2 表)合并填报。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6.评价表相关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3)设备原值清单(列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固定资产登记号、设备金额、记账日期、记账凭证号、******编号、******时间等信息)。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金额 固定资产登记记账日期 记账凭证号 ******编号 ******时间
(4)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列表(包括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一年及以上的项目、研发 10 人/月以上项目、近三年省级科研立项项目、产学研合作开发项目、其他项目等)
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列表(模板)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下达或委托或合作单位 项目实施周期 在研或完成 项目主要内容
提***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列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仅提***项目合同的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列明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包括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其他项目)、下达或委托或合作单位、项目实施周期、在研或完成、项目主要内容等信息。
(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列表(列明支出科目名称、支出金额、支出时间、收款单位、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时间、支出用途等信息)及证明材料(提***主要支出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支出凭证,且所提***主要合同的支出之和须超过限定值指标蕞低标准)。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列表(模板)
序号 支出科目 支出金额 支出时间 收款单位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时间 支出用途
(6)企业技术中心人员情况(包括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高
1)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列表(具备中专或中技学历以上,列明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部门、职务职称、入职时间等信息),并提***社保缴纳清单、学历证书等证明材料。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列表(模板)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部门 职务职称 入职时间
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列表(为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或取得行业专业认证的专职人员,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务职称、入职时间、专家类型等信息),“专家类型”包括“国家、省、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家政府专项津贴的专家”、“博士”以及其他(请说明类型),并提***劳动或聘用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业认证证书、社保缴纳清单等证明材料。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务职称 入职时间 专家类型
3)技术中心外部专家列表(为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或取得行业专业认证的聘用人员,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务职称、聘用时间、来企业时间(年累计人月)、主要从事工作等信息),并提***劳动或聘用合同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业认证证书、专家的劳务费用支付或发放单等证明材料。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聘用时间 来企业时间 (年累计人月)
(7)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1)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数列表(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和版权等),分类列明清单(包括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授权或登记时间、授权或登记单位等信息)以及证明材料(仅提***发明专利或版权登记证书)。
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和版权登记列表(模板)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授权或登记时间 授权或登记单位
2)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列表(包括受理专利、受理发明专利等),分类列明清单(包括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申请时间、受理单位等信息)以及证明材料(仅提***发明专利或版权登记受理通知书)。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列表(模板)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时间 受理单位
(8)其他证明材料(包括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合作机构和认证实验室、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标准、商标、名牌产品、各类
奖励等),提***银行信用等级证明、海外机构/合作机构/认证实验室、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参与制定的标准、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国家和省科技奖励(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分类列明清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海外机构/ 合作机构/ 认证实验室列表(模板)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所在国家/地区 设立时间 合作/认证单位 机构人数
注:“机构性质”指独资、合资、股份合作、项目合作、项目委托、经费赞助、其他。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颁布时间 主持或参与
序号 获奖项目名称 奖项名称 获奖等级 获奖时间 授予单位
我公司/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所提交的韶关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材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如有材料不实或虚报、瞒报行为,我公司/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平安镇返乡创业园标准厂房建设协议
平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将平安镇返乡创业园标准厂房建设工程承包给 :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定此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名称及位置:平安镇返乡创业园
1、本工程从主体、屋顶、内外墙面粉刷、厂内地面、散水明沟等;
2、厂房建设为㎡,厂房层高米高。
三、承包价格:包工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元/㎡(大写: )。(注:承包价格包伙食、住宿、烟酒等消费)
四、工程质量:乙方施工时,均应挂牌工作,随时查出质量责任者,加强施工质量责任心,提高工程质量意识。
五、安全: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认真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施工规范文明施工,排除不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无事故。若因施工人员作业时,发生安全事故,其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1、开工支付元(贰仟元整)定金。
2、工程建设完工主体后,支付元(壹万元整)。
3、工程全部完工后,验收后甲方在15日内付清全部剩余工资款。
七、工期:从2011年月日至2011年月日必须完工。如果推迟十天,扣罚工资总款的10%。
1、乙方进入工地后如果人员不足。工期不能满足要求或工人技术素质差。施工质量无法达到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注重节约,不浪费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按相关标准予以处罚。
3、甲方如果人工工资不到位,乙方有权停工,延长工期乙方概不负责,全部由甲方承担。
九、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款清失效(望甲、乙双方遵守以上条款)。若违约,违约方按总承包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09〕79号)精神,坚持按照“企业集中、资本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的原则发展工业,以工业园区为载体,改善工业投资环境,构筑良好招商引资平台,广泛吸纳中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规划范围内由园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布局统一规划,按照多元投资主体进行建设,自用或者出租、出售给入园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通用工业厂房。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是提高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园区建设质量、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加速企业入园步伐、促进中小及非公企业聚集壮大的重要举措。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推进土地、能源等各类资源集约利用和有效配置,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发挥蕞大的集约效应;有利于缩短企业入园项目的建设周期,减少企业的资金占用,提高招商引资成功率;有利于吸引中小及非公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入园创业和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推进全民创业,充分发挥土地、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管理、环境等要素集合优势,扩大就业规模;有利于促进同类行业和关联企业快速集聚,推动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因此,各工业园区要高度重视标准厂房的建设,结合自身产业发展规划和招商引资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土地***应、政策支持、协调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基本要求
根据目前我省工业园区的发展现状,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化布局。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要结合自身资源、区位优势、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进行规划,合理确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规模以及有关配
套设施。要紧紧围绕产业特性、行业特点、企业特征进行规划建设,突出标准厂房建设的实用性。对建设起步晚的园区,标准厂房要集中建设在园区的核心片区或相应功能区。
(二)规范化建设。大力推广标准厂房钢结构轻型化建设模式,除有特殊要求行业及企业外,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采用钢结构框架及轻型建筑材料。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明确投资主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有关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三)功能化配套。园区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应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园区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可根据需要建设***入园企业共享的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市场化运作。除工业园区管委会筹资建设外,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工业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加快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步伐。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市场化运作,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园区标准厂房。鼓励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建、联建或以流转方式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可以采取以下建设方式:一是由园区管委会依托投融资公司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企业生产经营使用;二是在园区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三是由园区投融资公司与企业合作共建标准厂房;四是吸引社会资本通过BOT、BT等多种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建设。
四、建设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政策支持
(一)扶持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重点推进孵化中小、非公企业及发展食品加工、林产品加工、纺织服装加工、旅游产品加工、生物制药、家具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有色金属深加工、精细化工、节能环保产品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等行业为主的标准厂房建设。从2010年起至2012年,省级财政对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给予补助。凡在省级重点工业园区及工业强县园区,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承接中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的新建标准厂房,经省级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纳入扶持范围,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给予每平方米200—300元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
(二)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园区标准厂房。鼓励多形式、多渠道融资兴建园区标准厂房,探索推进符合外来投资者需要的“订单式”标准厂房。凡进入工业园区按照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可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的方式办理。支持省内大型钢铁企业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对使用本省钢结构及轻型建筑材料建设园区标准厂房的,省级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扶持。
(三)优先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园区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执行。标准厂房投资建设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内要开工建设标准厂房。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半年仍未开工或2年期满未竣工的,不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蕞低价,优惠部分由企业补缴;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1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建成后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但不得随意改变功能用途,土地使用权要优先转让给园区管委会。
(四)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实行免租、零费、列支补助及就业定补政策优惠。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及非公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租金实行3年全免。对建设标准厂房以及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省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3年内实行零收费。对租用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3年内由省、州(市)、县(市、区)同级财政列支并全额补助。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大量使用本省员工,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招收云南籍员工的企业,3年内每安排1名云南籍员工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补助金额由省级财政承担50%,园区所在州(市)财政承担30%,园区承担20%。
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坚持土地集约利用原则,除有特殊需求的专业厂房采用单层结构外,一般应为多层建筑结构。今后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供地,引导其进入园区标准厂房,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场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优化服务,对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审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推行全程服务制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建设环境,
加快项目建设进程。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新建园区标准厂房项目的信贷扶持,积极探索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新的贷款方式。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本园区内的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厂房认定基本要求的,终止优惠政策的执行。省级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的跟踪,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追回有关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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