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95号)
头部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规划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根据《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及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是指在工业用地(M)上修建的用于工业生产的建设项目,包括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和楼宇产业园项目。
第四条 主城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量不得减少。因城市更新拓展、产业布局调整或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等原因,确需修改地块工业用地性质的,应在该行政区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整体平衡,其用地的调减与调增方案应当同步申请、同步报批,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后再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五条 加强规划用地分类管理,工业用地(M)上只能实施工业项目。“2.5”产业园、总部经济区和创意产业园等项目不属于工业用地上适建的项目,应纳入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类用地(B29)管理。原则上不得在工业用地上新建楼宇产业园项目,鼓励利用已有楼宇发展楼宇工业产业。
第六条 规划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及工业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业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划要求:
(一)工业项目配套设施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办公、会议、食堂和职工宿舍等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不得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普通工业项目容积率下限控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容积率上限按1.5控制。工业园区中标准厂房和楼宇产业园项目容积率上限按2.0控制。
(三)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普通工业项目、标准厂房项目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楼宇产业园项目的建筑高度可结合实际需求,在满足空间形态和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在方案审查中确定。
(四)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于1个的标准执行;楼宇产业园项目的生产用房的停车位配建,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于1个的标准执行;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的停车位配建,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于0.5个的标准执行;普通工业项目的生产用房的停车位配建,按照每100平方米不少于0.1个的标准执行。
(五)标准厂房项目的生产用房,单层平面蕞小分隔单元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楼宇产业园项目的生产用房,单层平面蕞小分隔单元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生产用房不得采用类似住宅套型式设计。
(六)工业项目的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应体现工业建筑的特征,有别于商业、商务、住宅建筑,建筑造型应经济实用,其外立面应简洁、明快,不得过度装饰。
(七)工业项目确需突破上述规划要求的,规划部门应与有关部门会商,认定合理的,上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七条 国土部门负责工业用地的供应以及工业项目的权籍管理,在土地供应时,严格依据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宗地产业类别审核竞买人资格。权属登记管理时,普通工业项目除项目整体转让外,不得分零转让。
第八条 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标准厂房项目和楼宇产业园项目的认定工作。应按照产业布局规划,对业主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办理预认定书。业主单位在取得项目预认定书后,方可享受对应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预认定的产业定位和相关规定实施建设和使用,定向租售给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或企业股东)。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实施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市经信委会同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开展正式认定工作,并对项目租售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并责令其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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