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兆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海润中联
1.2021年9月8我日队对兆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海润中联14#厂房内的矿物油生产项目进行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9月8日我队对兆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许明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许明勇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兆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
3.2021年9月8日由兆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许明勇提交的《厂房租赁合同》、《油罐安装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合同编号:2020ECO150)资料;
5.2021年9月8日我队对兆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海润中联14#厂房内的矿物油生产项目进行检查时所做的视听资料;
6.兆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6TDY1T);
证据1-6证明在2021年9月8日,兆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海润中联14#厂房内的矿物油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兆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头部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0月29日向兆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1〕3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我队认为:经济发展主体又是环境保护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蕞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兆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海润中联14#厂房内的矿物油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已进入调试阶段,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头部款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兆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认定其矿物油生产项目总投资金额为2847215.00元(大写:贰佰捌拾肆万柒仟贰佰壹拾伍元整)。因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兆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矿物油生产项目属于进入调试阶段的报告表项目,根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渝环〔2019〕77号附件)“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规定,进入“(3)生产阶段的(含调试阶段)”的报告表项目,应处“总投资额2%以上2.5%以下”的罚款。我队结合该单位的具体情节裁量,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1%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头部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兆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9791.52元(大写:伍万玖仟柒佰玖拾壹元伍角贰分,即总投资额2847215.00元的2.1%)。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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