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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

admin9个月前 (09-29)重庆产业信息18

  chickenfacilitiesshouldmakerationaluseterrainweatherconditionswinddirection21工业用地的定义22工业用地的分类31工业用地选址原则32工业用地布局原则41总体标准42工业用地的配套设施43工业用地的道路1044工业用地的绿地10工业园区规划标准1151工业园区定义和布局形式1152一般标准1153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布局1354工业园区道路1455工业园区绿化组织1456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用地1457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15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16名词解释20本导则用词说明21附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 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工业用地规划》编制组深 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 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 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 工业用地选址 与布局;4.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5. 工业园区规划标准;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 离;7. 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 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 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 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 9 号;邮编:401147), 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远翔、钱紫华

  1.总 则 1 2. 工业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

  2.1 工业用地的定义 2 2.2 工业用地的分类 2

  3.1 工业用地选址原则 3 3.2 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4

  5.1 工业园区定义和布局形式 11 5.2 一般标准 11 5.3 工业园区配套设施的布局 13 5.4 工业园区道路 14 5.5 工业园区绿化组织 14 5.6 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业用地 14 5.7 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 15

  6. 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16 7. 名词解释 20 本导则用词说明 21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2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促进工业用地合理 有序地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 庆市发展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工业用地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 导,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工业用地的规划编制 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工业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1.1 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是指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 筑物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2.1 工业用地可分为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1)、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2)、 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3)。 2.2.2 一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1)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用地。 2.2.3 二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2)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2.2.4 三类工业用地(用地代码 M3)是指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 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

  3.1.1 工业用地选址需依据我国和重庆市现行的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及土地 利用等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有害因素危害状 况,结合建设地点的规划与现状,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以及为保障和促进人群 健康的需要,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3.1.2 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在自然疫源地选择建设地点。 3.1.3 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蕞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 象的上风侧。 3.1.4 严重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粉尘、噪声且目前尚无有效控制技术的工业 企业,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它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建设。 3.1.5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严禁在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游 1000m、下游 500m 范围 内选址,固体废弃物堆放和填埋场必须避免选在废弃物扬散、流失的场所以及饮用 水源取水点的近旁。 3.1.6 属于放射性工业企业严禁设在市区内。 3.1.7 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不同职业危害因素 (物理、化学、生物等)产生交叉污染。 3.1.8 食品工业和精密电子仪表等工业应设在环境洁净,绿化条件好、水源清洁的 区域。 3.1.9 在规划管理中,工业企业的选址应对号入座,即一类工业应放在一类工业用 地内,二类工业应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等等。规划中的一类工业用地是不允许放 二三类工业企业的,二类工业用地也不允许放三类工业。但当工业协作上有需要, 企业也愿意,不影响其生产,则应允许一、二类工业企业放在三类工业用地内,同 样也允许一类工业放在二类工业用地内。当然,工业企业的选址还需要研究生产条 件、建设条件、劳动力等等因素。

  3.2.1 一般布局原则 1 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地质条件良好,尽可能不占良田,宜集中布局,组成

  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2 必须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给排水、供电、通讯、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

  施。 3 必须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性,并尽可能紧凑地安排近期建设用地。

  3.2.2 一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一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 2 一类工业用地可以集中组成工业区,也可以和居住用地混合布置,但应成组

  成团相对独立。 3 一类工业可集中布置于多层厂房之内,形成楼宇工业。楼宇工业宜选择无干

  扰和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并符合卫生和消防的相关要求。 3.2.3 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二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2 二类工业用地应单独设置,不得和居住用地混杂。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 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有关规定。 3 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应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才可向外排放。不得在城市上 风向布置有污染气体排放的企业,不得在城市上游地区布置有水污染排放的企业。 4 已搬迁或废弃的二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 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3.2.4 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三类工业用地布置对居住、公共设施和环境等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2 三类工业用地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严禁在各类保护区范围内及对保 护区产生不利影响的区域内选址。 3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应布置在城市下风向、下游方向的独立工业 地段。

  4 已搬迁或废弃的三类工业用地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年限内,未作清污处理之 前,禁止作为居住、公共建设用地。 3.2.5 都市区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内环线以内不再新增工业用地。实施“退二进三”和“退城进园”,将大杨 石组团、观音桥-人和组团、南坪组团、大渡口组团中占地面积大、布局分散、存 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进行转型或异地搬迁,同时进 行技术改造,重点发展都市型工业,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南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的南区积极发展以知识经济为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适当发展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 集型产业,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的工业。

  2 内环线与绕城高速公路之间是工业拓展的主要备选空间。集中发展北部新区, 以及空港工业园、九龙工业园、茶园工业园、花溪工业园等十一个工业园区。加强 产业指导,重点布局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高产出、低污染、 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汽车、摩托车和材料加工等工业,严格 限制污染较重的工业。

  新增工业企业原则上要按产业相关性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将现有布局分散的 工业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尽可能调整进入工业园区。

  4.1.1 全市的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控制在 15~25%,其中都市区内工业用 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应控制在 16~21%。大型工业项目比较集中的工矿城市,其工 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 30%左右;特殊情况下如确有需要,其比例可适当 提高。 4.1.2 全市人均工业用地指标控制在 10~25m2,都市区内人均工业用地应为 15~17m2。 大型工业项目比较集中的工矿城市,其规划人均工业用地指标宜控制在 30.3m2左右; 特殊情况下如确有需要,其指标可适当提高。 4.1.3 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采用《重庆市工业项目规划指标控制标准(试 行)》,有益于我市对工业用地控制与管理,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在遵循上述控制指标的基础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宜符合表 4.1.3-1 的规定。

  表 4.1.3-1 容积率控制指标一览表

  一区(都市区及市级 二区(全市除一区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竹、藤、粽、草制 品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 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

  注:本表所指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

  根据国土资发[2004]232 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文件,工 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1.3-2 的规定,其中各类地区中的高新技术园 区和特色工业园区除外。

  表 4.1.3-2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单位:万元/hm2)

  皮革、毛皮、羽绒 ≥ 及其制品业 1680

  木材加工及竹、藤、 ≥ 粽、草制品业 1350

  注:本表所指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

  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

  四类地区包括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

  五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

  六类地区包括南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垫江县、武隆县、

  丰都县、梁平县、开县、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忠县;

  七类地区包括黔江区、城口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

  4.1.4 工业用地的建筑密度宜符合表 4.1.4 的规定。

  表 4.1.4 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表

  4.2.1 工业用地内部的配套设施是指工业用地内部设置的必备的生产辅助设施和生 活辅助设施,包括单身宿舍、职工食堂、工业办公建筑、仓库、停车场、应自备的 污水处理厂等。 4.2.2 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三类工业用地内严 禁建设职工宿舍。 4.2.3 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上游方向。 4.2.4 工业用地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货运公共停车场和机动车配建停车位。货运停 车位占货运公共车辆总数的 10~15%,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按办公区 0.2 个停车位 /100m2、厂房 0.1 个停车位/100m2 设置。 4.2.5 工业用地内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总用地 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 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2.6 工业企业的工业污水必须先处理后达到排放要求才能并入全市污水处理系统 的,应自建污水处理厂或污水处理设施。

  4.3.1 当工业用地出入连接道路上高峰小时货运交通量大于 600 辆标准货车,或每 天货运交通量大于 5000 辆标准货车时,应设置货运出入专用车道,大型工业用地的 货运专用道不宜少于两条,其车行道宽度不小于 21m;在满足管线布置要求情况下, 两侧人行道宽度宜控制在 5m 左右。 4.3.2 工业用地内部主要通道的车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16m;在满足管线布置要求 情况下,两侧人行道宽度宜控制在 3m 左右。

  4.3.3 工业用地内部的次要通道,其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 8m;在满足管线布置要 求情况下,两侧人行道宽度宜控制在 3m 左右。 4.3.4 工业用地内部的消防通道及服务性道路宽度不宜小于 8m。 4.3.5 工业用地内部的道路路缘石半径不宜小于 10m,平曲线 工业用地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时,铁路跨线桥必须符合道路建筑限高的规定, 不低于 7m;道路跨线桥必须符合铁路建筑限高的规定,不低于 8.2m(车站除外)。

  4.4.1 工业用地的绿地主要包括:厂前区绿地、办公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 部道路绿地。 4.4.2 工业用地道路绿化宽度不宜低于道路红线 在保证工业用地适量绿地的情况下,工业用地的绿地标准宜符合表 4.4.3 的 规定。

  表 4.4.3 工业用地的绿地标准

  5.1.1 工业园区是指工业企业相对集聚,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的工业区域。 5.1.2 工业园区的布局形式

  1 分片布置形式。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片布置,从整体上有着明确的功 能分区,适用于二类和三类工业。

  2 混合布置形式。生产区、生活区和办公区混合布置,可组成多个相对完整的 厂区,适用于一类和二类工业。

  5.2.1 工业园区用地规模 1 工业园区的用地规模随着城市的性质、工业的类型、工业园区在城市中的布

  局以及建设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2 工业园区用地规模应遵循合理和经济的原则,考虑企业的相互联系和成组布

  置要求,考虑区内企业及配套项目的劳动就业特点和生产工艺要求。考虑交通运输 服务的保证程度,考虑企业的卫生防护要求和排放污染物质的集中程度。

  3 为使规划更具弹性,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宜划出 10%左右的用地作为预 留用地。 5.2.2 工业园区用地构成中,各类用地的比例宜参照表 5.2.2 的规定。

  表 5.2.2 工业园区用地构成比例

  注:本表适用于工业园区用地布局和规划阶段。

  5.2.3 工业园区用地地块划分 1 工业园区用地的地块划分,必须满足相关企业的生产工艺要求。 2 当采用工业通用标准厂房建设方式时,可采用如下“标准地块”划分模式。 通常采用的标准地块有 50m×100m、100m×100m、100m×150m 大小的地块,如

  图 5.2.3.1。根据重庆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标准地块模式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的 组合形式,以及对周边交通条件的考虑,也可采用 300m×400m 左右的组合地块划分 模式,如图 5.2.3.2。

  规划中可采用“弹性道路”模式来增强用地划分的适应性,见图 5.2.3.3,这 主要针对支路而言。当多个小规模企业在地块内建设时,可按照弹性道路来修建支 路,满足对外交通需求;反之当较大规模企业进驻,需要占用多个地块时,则可考 虑取消该支路,以增强规划控制的适应性,防止建设过程中对道路的随意调整。

  5.2.4 工业园区控制性规划中,经常涉及工业用地与仓储用地的兼容性考虑。工业 园区的规划中,根据工业园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考虑设置一定比例的混合用地; 混合用地中的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数量可按照 3:1 的比例控制。 5.2.5 工业园区内的建筑间距

  1 园区内工业建筑(包括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的建筑间距,应满足生 产工艺、消防规范和卫生防护的要求。

  2 工业建筑物长边与长边的间距应不小于 10m,长边与短边的间距应不小于 6m, 短边与短边的间距应不小于 4m。

  3 园区内非工业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 条文执行。

  5.3.1 职工宿舍的布局 1 成片布置的职工住宅用地,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并符合居住区规范。 2 厂区内布置的单身职工宿舍,其面积应计入工业用地。

  3 单身职工宿舍的面积应符合标准,即每个单身职工应保证居住面积不小于 4m2,建筑面积不小于 6.7m2,同时应禁止建成成套宿舍。

  4 三类工业用地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布置职工宿舍。 5.3.2 其它配套建筑的布局

  1 工厂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每个食堂的服务人数不宜超过 2000 人。 2 工业园区内可布置少量的工厂管理建筑,包括出入口建筑(门卫、收发室)、 行政管理建筑、生活服务建筑(小商店、储蓄所、邮政代办点)、辅助生产建筑(实 验室)等辅助设施。 3 以混合形成布置(生产区、生活区和办公区混合布置)的、面积超过 3hm2 的厂 区,宜在生活区内布置运动场地。

  5.4.1 工业园区内的对外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及加油(气)站设施标准,按照 《交通设施规划导则》执行。 5.4.2 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的道路相关标准,按照条文 4.3.1~4.3.6 执行。

  5.5.1 工业园区绿地包括工业园区游园和厂区附属绿地。 5.5.2 工业园区游园

  1 工业园区应设置成片集中游憩绿地,辟建工业园区小游园,供职工工作之余 休憩、娱乐并美化环境。

  1 工业园区内绿化树种应选择抗污滞染尘力强、无飞絮,具防火和美化功能的 树种。

  2 产生有毒气体的工厂,可选择下列抗污染树种:高山榕、印度胶榕、大叶榕、 细叶榕、菩提树、台湾相思、樟树、柠檬桉、麻棕、芒果、扁桃、人参果、鸡蛋花、 夹竹桃、米兰、九里香、红背桂、油茶、散尾葵、鱼尾葵、蒲葵等。

  5.6.1 高新技术园区是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批准的开发园区,如重庆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和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 性质的综合性产业功能区。

  根据国土资源部制订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技术方案》,重庆市的高新 技术园区相关建设指标宜符合表 5.6.1 的规定。

  目标 层 用地 结构 和定 位协 调 土地 开发 利用 状况

  表 5.6.1 高新技术园区建设控制指标

  累计已建成产业用地面积/累计已 建成用地面积

  累计已建成高新技术企业用地面积 /累计已建成用地面积

  园区工业用地单位面积产值/重庆 市工业用地单位面积产值

  园区累计已完成“六通一平”土地 面积/经批准的园区土地总面积

  园区累计已出让、出租和划拨的土 地面积/园区累计已完成“六通一

  平”土地面积 累计已建成面积/园区累计已出让、

  出租和划拨的土地面积 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中主导产业的产 业用地面积/园区产业用地总面积 累计已处置的空闲、闲置用地总面

  积/累计空闲、闲置用地面积 园区累计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 让土地总面积/园区累计已出让土

  累计基础设施投资总额/已征用地 面积

  园区工业总产值/已建成工业用地 面积

  总建筑基地面积/已建成用地面积 工业建筑总建筑面积/已建成工业

  用地面积 工业建筑物占地面积/已建成工业

  5.6.2 高新技术园区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5.6.3 高新技术园区工业绿地率不宜高于 35%,有特殊卫生安全防护要求的除外。

  5.7.1 特色工业园区是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主要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 应市场竞争、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优势企业为主体,以完 善产业链为目标,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5.7.2 特色工业园区用地应坚持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多用荒地,少占耕地, 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 5.7.3 特色工业园区的用地以布置工业用地为主,工业用地占特色工业园区总用地 不少于 70%。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应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内。 5.7.4 都市区内的特色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 20 亿元/km2,产出强 度应不低于 60 亿元/km2;一小时经济圈内的特色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应不 低于 15 亿元/km2,产出强度应不低于 40 亿元/km2;两翼地区特色工业园区工业用地 的投资强度应不低于 10 亿元/km2,产出强度应不低于 30 亿元/km2。

  6.0.1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 界的蕞小距离;卫生防护范围内的用地,要加强控制,不得建设医院、学校、住宅、 商务活动设施、旅游休闲场所以及食品加工企业等环境敏感项目。 6.0.2 相关特定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应参照表 6.0.2 的规定。

  表 6.0.2 相关特定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规定

  合成氨万吨率<2.5 合成氨万吨率≥2.5

  生产规模<50 万吨/a 生产规模≥50 万吨/a

  氯碱厂(电解法制 生产规模<10000t/a

  屠宰量<2000 头/班 屠宰量≥2000 头/班

  缫丝规模<5000 绪 缫丝规模≥5000 绪

  年焚尸量≤4000 具 年焚尸量>4000 具

  生产规模<20 万吨/a 生产规模≥20 万吨/a

  6.0.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相关特定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应参照表 6.0.3

  表 6.0.3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相关特定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

  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 20DB(A)以上隔声量的大、

  房、防护结构及门、窗具 有 20DB(A)以上隔声效果

  不设原煤及粘土粉碎作 业的型煤加工厂

  设有原煤和粘土等添加 剂的综合型煤加工厂

  注:本条文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

  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

  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

  在市、区(县)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本条文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

  6.0.4 在条文 6.0.2 和 6.0.3 中未能涉及的工业企业,相关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 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市、区(县)的卫生、环境 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

  7.0.1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是指城镇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用地。

  7.0.2 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是指工业企业相对集聚,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的工业区域。

  7.0.3 高新技术园区 高新技术园区是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上报批准的开发园区,主要以高科技产品

  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合性产业功能区。 7.0.4 特色工业园区

  特色工业园区是指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主要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 市场竞争、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优势企业为主体,以完善 产业链为目标,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7.0.5 投资强度

  投资强度是指投产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投资强度的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 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7.0.6 产出强度 产出强度是指投产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产出的工业总产值。 产出强度的计算公式:产出强度=项目产出工业总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 7.0.7 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 的蕞小距离。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3.2.2 一类工业对于居住和公共设施功能的污染和干扰很小。对于以劳动密集型工 业为主的企业,为减少工人的通勤流量,方便居民生活,允许就近布置在居住用地 内;但应独立占地建设而不得与住宅功能相混合,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居民住宅 的噪声、气味及其它方面的干扰。 3.2.3 二类工业是城市工业的主要类型,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二类工业可能 会产生较大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噪音污染等),因此应集中布置在专 门的工业小区或工业组团内,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相混合。污染较严重的工业 用地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设置卫生防护绿带。 3.2.4 三类工业用地布局原则

  1 对环境污染严重,用地规模大,宜远离城市中心区单独布置,与建成区之间 应设置较宽的卫生防护绿带,具体标准可参照相关的工业设计规范执行。

  2 严禁设置在水源保护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范围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3 部分工业由于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要求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很高。因此规划 工业用地布局时,除了要注意减小对非工业用地的污染外,也要尽量克服不同工业 之间的污染,可设立工业小区或工业组团将污染严重的工业集中在一起。 4.2.2 对于工业用地而言,蕞重要的一类配套设施就是单身宿舍。单身宿舍从用地 类型上有两种:头部种是在工业用地之外成片建设的、自身也有一定生活配套设施、 具有相对独立的居住和生活功能的单身宿舍区,在进行用地统计时不得计入工业用 地(M),而应纳入三类居住用地(R3)进行统计,并按照居住用地的有关标准进行 规划建设;第二种是为了方便职工上下班,在一、二类工业用地内建设的单身宿舍 楼,但也需要单独占地建设,并不得与工业厂房混合建设,还应采取必要的卫生和 环境防护措施,满足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这种单身宿舍在进行用地统计时应计入 工业用地(M),本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这种单身宿舍制定的。三类工业的污染较为严

  重,与居住和生活功能不相容,无论是否单独占地,在这类工业用地内都应严禁建 设单身宿舍。 4.2.3 单身宿舍和职工食堂是工业用地内蕞主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其中,职工食堂 是工业用地必备的生活辅助设施,根据厂区规模的大小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满足 职工就近用餐的需要。由于工业用地存在污染,职工食堂的设置必须满足必要的卫 生标准,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4.2.5 参照《建筑设计资料集(第五分册)》的有关内容和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 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工业用地构成中,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一般占≤60%, 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 5%~15%,道路用地占 7%~9%,绿化用地占 20%~30%。 2004 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行政办公 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的 7%”。工业用地配套设施的设 置应遵循集中布局、简化功能、高效使用的原则,并应逐步走向市场化和社会化经 营,尽可能多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减少重复建设。根据重庆市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 工业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地总面积的 7%。 5.1.1 对重庆市而言,工业园区是指由地方政府或企业为实现工业发展目标而创立 的特殊区位环境。 5.2.3 采用“标准地块”的划分模式,即以一定大小的“标准地块”作为地块划分 的蕞小单元,可保证在土地使用和转让时不再被分割。对于标准地块大小的选取, 因为在 50m×100m 的地块上可修建一栋完整的标准厂房并能取得较好的使用效果, 而小于 50m×100m 的地块实际建成效果不理想,对投资者而言不经济。如企业确实 对用地和厂房需求量较小,可以通过园区的标准厂房来统一解决,无需地理建设。

  在规划中采用“弹性道路”模式,既考虑了工业园区道路网络的相对完整需要, 又考虑了道路交通组织的灵活性需要。重庆板桥工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曾 采用了“弹性道路”设计方法,使得后期的工业用地批租更为灵活,提升了规划的 可操作性。 5.2.4 用地兼容性是根据“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范围”对部分用地的使用性质做 出的一个灵活性的规定,以便于适应实际建设中的需要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混合用

  地中的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按 3:1 的控制比例,参照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规划作 法,在我市的实际操作中还可进一步进行合理调整。 5.4.1~5.4.2 工业园区内的对外交通、公共交通等,以及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的道 路,应该分别参照不同标准,区别对待。 5.6.1 高新技术园区是重庆市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产业 功能区。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家级高新技术园 区。园区内包括专门的研究机构和一些既有研究开发能力又能试制生产的企业单位; 要求有良好的通讯设施、便捷的交通条件和高质量的工作娱乐环境。由于高新技术 园区必须具备自主开发高科技产品及生产功能,具备科技成果转化功能,具备信息 接受、联合科研与产品试制功能,因此应采用整体开发的方式,重视生产和生活服 务配套。 5.6.2 高新技术园区是一种集研发、生产、经营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功能区,不是 一种单纯的用地类型,因此可以安排与上述活动相关、功能彼此相容的用地类型。 但高新技术园区要求保持较好的环境质量,不应布置污染严重的三类工业用地。 5.6.3 深圳、东莞等发达地区明确倡导将高新技术园区建为“花园式工厂”,因此 其工业绿地率控制为不宜低于 40%;重庆市则结合实际情况,对工业绿地率控制提 出了相应的上限。 5.7.1 为了合理调整工业园区产业布局,优化工业生产力配置,发挥资源优势和区 位优势,形成产品集群的特色经济,重庆市特组建了 40 个特色工业园区。特色工业 园区是指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升级和城镇化进程对产业集 聚的要求,以优势企业为主体,以完善产业链为目标,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 工协作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5.7.2 特色工业园区建设要多用“四荒”地(荒丘、荒坡、荒滩、荒地)。入驻项 目的绿化和道路用地比例不能超过 35%。厂房建设除重工业建一层厂房外,其他应 建多层厂房。 5.7.4 特色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的产出强度宜符合表 5.7.4 的规定。

  表 5.7.4 特色工业园区工业用地的产出强度一览表

  纺织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木材加工及竹、藤、粽、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6.0.4 对于国家相关规范中未能涉及的工业企业类型,相关卫生防护距离必须根据 环境监测报告由诸多部门参与慎重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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