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4〕第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铜规资罚〔2024〕第15号
被处罚人:铜梁区铜鑫木工板厂(经营者:汪*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UH75K03)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胜利村五组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对你厂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厂未经批准,于2010年1月擅自占用铜梁区虎峰镇轮桥村9组土地834.1平方米硬化地面和修建彩钢棚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头部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3.汪*平调查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3份;
我局已于2024年6月7日依法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铜规资罚告〔2024〕第15号,你厂未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头部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原《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五)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铜梁区铜鑫木工板厂退还非法占用虎峰镇轮桥村9组土地834.1平方米。
二、没收在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轮桥村9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418.62平方米。
三、处铜梁区铜鑫木工板厂非法占地834.1平方米罚款(1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捌仟叁佰肆拾壹圆整(¥8341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单位江北支行,账号:1)。
本决定送达被处罚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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