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渝高新公服监理〔2026〕5号)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服务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渝高新公服监理〔2026〕5号)
四川锦瑞达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3MAE698BB92)
我局正在查处四川锦瑞达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承接的奥松半导体1期项目存在拖欠工资的投诉,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照《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作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渝高新公服监理〔2026〕5号):“被处理单位:四川锦瑞达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3MAE698BB92,法定代表人:赵敏,单位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一段550号凯旋国际广场1栋1-18-5号。
2026年2月3日,我局接到钟亨强反映在奥松半导体1期项目存在拖欠工资的投诉。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钟亨强劳动报酬的情况,你单位未支付钟亨强工资15298元(大写:壹万伍仟贰佰玖拾捌圆整)。相关证据材料有:钟亨强的投诉书,你单位工作人员李力签字的《钟亨强退场考勤费用明细》,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宁的调查询问笔录等。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钟亨强工资15298元(大写:壹万伍仟贰佰玖拾捌圆整),并将相关支付凭证返还我局。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指令。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高新区金凤镇凤苑路14号附19号(重庆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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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网站标识码:500107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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