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在市政收入中占比不多但仍具有一定作用
房产税是一种重要的市政收入来源,虽然在市政收入中的占比不多,但仍然具有一定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重庆市和上海市的房产税占市政收入的比例在1.45-3.4%之间。虽然这个比例相对较小,但考虑到市政收入的基数大,即便是1%,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数字。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照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从租计征是按照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供人们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由产权所有人承担。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对于产权出典的情况,由承典人承担纳税义务。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也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承担纳税义务。
对于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在市政收入中的占比虽然不多,但仍然具有一定作用。通过合理的计算方法和征收对象,房产税能够为市政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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