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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的意见》已经2012年10月17日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推进新型工业化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渝委发〔2012〕21号),充分发挥国土房管部门的保障服务作用,支持各区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下,支持在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统筹开发区(园区)产业发展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
2.定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支持有条件的区县适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配置城镇工矿用地;支持移民生态工业园合理布局,支持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落地。
3.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扩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2〕122号),支持发达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包括武陵山区的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武隆县和丰都县,秦巴山区的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下同)共建产业集聚区。
(二)统筹安排开发区(园区)各类用地供应。
4.对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投入产出强度标准的工业项目,纳入年度建设用地利用计划,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5.根据区县开发区(园区)规划建设用地空间、工业企业建设情况和已审批土地供地及使用情况,预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开发区(园区)工业用地储备整治,使工业园区保持300—500亩工业用地滚动使用,保障工业项目及时落地。
6.支持开发区(园区)运用地票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政策,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促进开发区(园区)跨越式发展。
7.在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做好未利用地开发潜力和适应性评价基础上,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开展低丘缓坡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
8.连片特困地区利用荒山、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部分,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改变原有利用类型的非建设用地部分,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或由用地单位承诺土地利用限制条件,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协商有偿使用。
9.对市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的15%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的50%执行。
10.定期开展开发区(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园区)升级、扩区的重要依据。对节约集约利用年度评价前10名的开发区(园区),分别给予500亩工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11.对现有工业用地,工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工业企业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生产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超过1.0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2.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对实际投入产出强度、建设标准和开竣工时限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企业用地,由政府按规定程序收回原土地使用权。
二、加强地质矿产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
(一)提升基础地质调查工作水平。
13.在实施《重庆市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过程中,统筹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安排全市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潜力调查项目,并对渝东南和渝东北地区予以倾斜。
(二)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
14.通过优先设立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整装勘查区,争取中央地质勘查资金,加大市级地质勘查资金投入,支持铝土矿、锰矿、铁矿、钡矿、萤石、炼镁白云岩、煤矿、微晶灰岩、岩盐、石英砂等重点矿产资源勘查。
15.支持建设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基地,在矿业权设置与出让、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攻关与推广应用等方面予以支持,特别是在页岩气调查和页岩气勘探开发等方面向有资源潜力的地区倾斜。
(三)推进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16.支持运用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转变资源利用方式,积极争取国家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给予补助奖励。
17.在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加层改造标准厂房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18.在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标准厂房项目,开发企业获得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标准厂房项目确认书后,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19. 标准厂房首次交易时,其转移登记发证实行立等可取,并免征买方(入驻企业)应缴纳的转让手续费。
20.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的,可根据规划、建设、消防部门审查批准的房屋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分户办理房地产权证。
21.鼓励开发区或工业地产开发企业建立或引入专业物业服务公司,为入驻企业提供安全防范、秩序维护、环境卫生、房屋管理等服务。
22.对规划阶段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论为地质环境影响中、小的工业园区,可不再进行单个工业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23.对矿产资源压覆性评估确认无矿产压覆的工业园区,可不再进行单个工业项目矿产资源压覆性评估。
24.建立国土房管部门与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热线联系制度,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指导项目单位加快用地审批、矿业权出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缩短报批时间。
25.建立工业用地报批“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办事程序、减化报件资料,提高服务效能。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工业化项目用地实行电子报件、内部并联审批,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即时报批。
主办: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承办: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大道339号 邮编:401147 联系电线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工业化建设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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