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昌一家机械设备企业破产 荣骄机械出售板桥园区名下厂房
近日重庆荣昌区荣骄机械破产,出售板桥工业园区名下厂房及土地。据悉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6月10日,注册地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主营机械设备。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杨路支行于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申请依据【( 2016)渝证字第1650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出具执行证书。经查,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杨路支行与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并经公证,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016)渝证字第1650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杨路支行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年利率为9%,期限为十二个月。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荣昌县昌州街道园区五支路75号1幢的厂房及位于荣昌县昌州街道园区五支路75号4幢的车间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依据重庆三峡银行借款借据,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杨路支行于二O一六年四月一日向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上述合同中均特别约定,借款人表示到期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均自愿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二O一七年五月三日称,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贷款期限届满,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及未按期支付利息,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1. 4条的约定,借款人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含未按照本合同4. 1条约定的结息时间按时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清偿。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收其开立在重庆三峡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资金以抵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本合同4. 3条约定利率上浮50%执行,并对未支付利息按该利率计收复利。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2. 1条的约定,贷款人因借款人违约,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依法承担。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杨路支行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了《催收通知书》。
截止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重庆荣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利息陆拾壹万伍仟玖佰伍拾叁元壹角捌分,罚息陆万柒仟伍佰元,复利贰万玖仟陆佰叁拾伍元陆角玖分,共计壹仟零柒拾壹万叁仟零捌拾捌元捌角柒分。
申请拍卖标的是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园区五支路75号1幢(厂房)、2幢(厂房),本次已经是二次拍卖,但还是流拍了。起拍价1297万,拍卖包含房屋所有权、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室内装修装饰。1幢房屋所有权证为211房地证2014字第20785号,2幢房屋所有权证为211房地证2014字第20792号。该标的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6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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