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高新区经信部门:
《重庆市软件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9年市经济信息委第2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软件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头部条根据《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庆市软件服务业提升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要求,为加快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以下简称软件产业)集聚发展,推进中国软件名城创建工作,进一步推动软件产业园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件产业园是指软件产业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和相关科研、服务机构相对集中,以软件和信息技术开发、生产、服务和出口为主体的产业园区。
软件产业园所辖园区应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软件园、数字经济产业园,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产业园,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重庆市软件产业园分为综合型和特色型。
综合型软件产业园是指软件产业门类健全、集聚程度高、主体规模较大,拥一定数量的知名软件企业,产业创新能力突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的园区。
特色型软件产业园是指在某个领域或方向特色突出,主要特色领域方向包括但不限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5G、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软件服务外包、互联网平台、智慧行业应用、信息安全等,有一定数量的特色型企业,基础配套相对完善的园区。特色型软件产业园可根据区县实际和产业特点命名为“重庆市信息服务产业园”。
第四条重庆市软件产业园的认定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授牌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庆市软件产业园的申请受理、审核、认定、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重庆市软件产业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定位,有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招商规划和保障措施等;
(二)当地政府(管委会)高度重视软件产业发展,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三)有适合软件产业集聚发展的载体环境,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
(四)软件产业集聚度高,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相对集中,园区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收入(以下简称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
(五)技术开发、知识产权保护、金融服务、市场开拓、人力资源等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
(六)园区设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应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业管理人员;
(七)符合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条件外,综合型软件产业园应符合已建成用于产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万平方米;年软件业务收入不低于200亿元;入驻园区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入园企业数量的50%。特色型软件产业园应符合特色产业在园区产业规模中的比重不低于50%,特色领域有一定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体系,在全市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
第七条重庆市软件产业园的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填写《重庆市软件产业园申报表》(见附件,下称申报表),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区县主管部门)提出,由区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一)重庆市软件产业园申报表,其中,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表所填内容进行审查,确保真实有效,并在对应栏目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区县主管部门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的正式请示文件;
(三)园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载体产权证明以及规划公告面积、建成面积、运营面积证明材料,园区以租赁楼宇为主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资料;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该园区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批准设立该所属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文件;
(五)区县配套扶持政策文件及落实情况证明;
(六)其它能够体现软件产业发展情况的材料等,申报综合型软件产业园的,还需提供企业入驻园区已使用土地或购买、租赁办公用房面积的相关证明资料;申报特色型软件产业园的,需提供特色产业占园区规模的比重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所属园区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某一领域或多个领域内特色明显,经审核同意后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经济信息委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进行公告并授牌。
第十一条通过认定的软件产业园,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相关园区和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市经济信息委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达标的,予以公告确认。考核不达标的,发布公告并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在发展规划、配套服务、财政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区县主管部门应积极会同当地相关部门做好园区发展、建设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园区发展情况报告。园区管理机构应切实做好产业统计上报、企业培育发展、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立即停止申报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取消称号。同时,暂停一年该园区的市级软件产业园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严谨、数据准确、文字简洁。
2.填报栏目不得空缺,如无内容应填“无”;数据有小数时,四舍五入取整数。
3.园区填写头部至第十项的“申报单位意见”一栏,区县主管部门在第十项的“审查意见”一栏中写明意见。
4.产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平台软件等,以及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5G、数字内容、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软件服务外包、互联网平台、智慧行业应用、信息安全等领域。
5.申报表中除指定年份外,所有指标要求填写申报当年前一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
6.表格第二项“产业园骨干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一览表”中,资质情况是指企业取得的省部级荣誉、CMMI、ITSS、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等;上市情况是指企业是否上市公司、何年在何市场上市。
7.申报表用Word文档填写,填报字体为宋体、小四号,表格空间不足时,可另附页。申报表用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
一、产业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基本情况
近三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要经济指标
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收入(亿元)
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数量(家)
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从业人员(万人)
软件业务收入超50亿元的企业数(个)
软件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数(个)
软件业务收入超1亿元的企业数(个)
软件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企业数(个)
二、产业园骨干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一览表
注:所填骨干软件企业数量其当年软件业务累计收入不低于表一中所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总收入的50%。
三、产业园软件和信息服务特色产业发展情况
2019年?亿元;2018年?亿元;2017年?亿元。
注:若有多个特色产业可复制本表格添加
(共性技术、软件测试、数据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如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才交流合作等)
(包括园区产业用地比重、园区开发强度、公共空间用地比重等)
(包括新增土地、建筑面积、办公面积等)
(包括园区人才住宿配套、商业配套、公共交通配套、停车基础设施等)
七、产业园绿色生态建设、智能建设情况
(包括园区绿地面积、环境保护、建筑节能等)
(包括园区网络基础设施、智慧园区建设等)
(若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一样的,分别填写)
(政策举措、标准制定参与和应用推广、产业运行监测等)
(市场培育,采取鼓励政务部门、企事业单位将非核心事务和业务外包的措施)
区县经济信息委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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