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涪陵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头部条为了充分调动区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涪陵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活动,动员或吸引外来投资者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在涪陵建设各类项目所带来的资金、实物资产折资、知识产权折资。政府性投入和政策性投入不纳入此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涪陵区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外来投资者在涪新建的企业,自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五年内追加注册资金、扩能或新上项目的,仍视为外来投资;外来投资者在涪新建的企业,自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五年后视为本地企业,其投资不再认定为外来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奖励对象,是指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对外来投资项目落地起到积极和决定性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区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对企业知名度高、投入产出大、对外开放度强、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持续发展好、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予以重奖。
外来投资的工业和重大非工业类经营性项目,包括并不仅限于总部经济、教育、文化、卫生、旅游、商贸、物流、投融资、产权交易、农业综合开发、现代服务项目(以区招商引资总协调小组认定为准)。
考核奖励根据项目类别分别计奖到项目,所有项目于项目投产或开业后给予奖励。
项目正式投产后,按实际投入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1)旅游类项目。项目正式开业后,按实际投入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2)总部经济类项目。在涪陵注册经营两年后,按其实际经营的24个月本级财政累计实得财力(扣除返还奖励后)计算,每10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四舍五入)给予奖励1万元。
(3)金融类项目。每引进银行的分、支行一户,项目正式开业后,给予奖励5万元;每引进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户,项目正式开业后,给予奖励2万元。
(4)其他非工业类经营性项目。项目正式开业后,按实际投入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
3. 所有项目中涉及到的配套房地产项目的投入,不作奖励。
1. 实际投入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难度系数为2.0;实际投入50亿元以下、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难度系数为1.7;实际投入20亿元以下、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难度系数为1.4。
2. 直接利用外资到位额在5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难度系数为2.0;直接利用外资到位额在5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难度系数为1.7;直接利用外资到位额在3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难度系数为1.4。
4.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情形的,不重复计算,取单一情形的蕞高标准计算难度系数。
1. 奖励金额=基准奖励金额×难度系数。
2. 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奖励金额四舍五入。
3. 奖励对象涉及有招商引资职能部门的,奖励金额减半。
招商引资奖励的考核工作由区招商引资总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招商引资奖励的认定和评审工作由区发改委、经信委、投促办、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分局等单位组成的评审小组具体负责。
(一)项目建成投产或开业后,项目招商牵头单位即可在区招商引资总协调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向其申报奖励。
(二)项目奖励申报须提供下列材料:
1. 项目业主给奖励申报单位或个人的引资授信证明;
2. 《涪陵区外来投资项目登记表》和《涪陵区招商引资奖励申请兑现表》(在区投资促进办公室领取);
3. 引进项目、资金的有关协议、合同、章程;
4. 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项目业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材料,总部经济项目还需提供实得财力证明材料;
第十条资金来源在财政专项列支,区投资促进办公室负责兑现。
第十一条对申报奖金弄虚作假的,须追缴全部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区上出台的其它各项奖励政策中涉及到对招商项目进行奖励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后签订的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施行时间前签订的投资项目仍适用原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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