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唐家沱污水处理厂(四期)环境影响区内居民搬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唐家沱污水处理厂(四期)环境影响区内居民搬迁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现决定对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东风二村七宿舍、东风二村号、东风三村(以上门牌号含附号)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人平方米,实际征收房屋以规划红线范围为准)。请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规定作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头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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