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招商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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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招商引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8]329号
【颁布时间】2008-11-24
【实施时间】2008-11-24
【法规编号】134395什么是编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招商引资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立足自身功能、自然资源、区位条件、要素成本等,制定切合实际的产业发展规划,引进符合园区特色的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各区县(自治县)可采用联手抱团、互换信息资源等方式提高招商引资效率。结合各自产业布局,对共同引进的项目或其他区县(自治县)引进但适合在本地落户的项目,经双方协商同意或由有关区县(自治县)提出、市招商项目争议协调小组裁定后,通过按比例分别入库、市财政年终结算等方式实现收益共享。
为鼓励公平竞争,确保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分配关系相对稳定,对企业非正常搬迁进行税收基数划转。涉及企业搬迁的双方区县(自治县),应在客观公平的基础上,协商基数划转事宜,并由双方政府或经双方政府授权的地方财政部门签订协议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划转依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市招商项目争议协调小组提出申请,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基数划转由市级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中直接办理。基数划转的时间及额度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搬迁时点明确为企业在迁入区县(自治县)开始缴纳税收之日。二是基数划转对象为搬迁前12个月缴纳税收收入(全口径)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三是基数额度为搬迁前12个月企业缴纳的区县(自治县)级税收收入。四是开始划转的时间为搬迁次年。五是其他特殊情况由市招商项目争议协调小组裁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的规划,要求企业搬迁且搬迁企业在搬迁前12个月缴纳的税收收入(全口径)在200万元以上的,应进行基数划转,由区县(自治县)提供相关材料,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年终结算中直接办理。基数划转的时间及额度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对享有一定年限税收返还政策的搬迁企业,在返还期结束后次年,以返还期蕞后一年企业缴纳的区县(自治县)级税收收入的50%为基数进行划转;对不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企业,以搬迁前12个月企业缴纳的区县(自治县)级税收收入的50%为基数,在搬迁次年划转;企业搬迁对迁出区县(自治县)影响特别巨大的,由市招商项目争议协调小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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