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土地征用量逐年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严格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出让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土地出让金属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一)主城规划区内(2616平方公里,下同)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由市与相关区按55:45比例分享;其中:涉及市确定的中心镇的,市与相关区按45:55比例分享主城规划区外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相关区县(自治县、市)。
(二)高新区及北部新区高新园、经开区及北部新区经开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用,由出让方征收后直接返还园区,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大学园区等范围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除外),返还园区并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四)主城规划区内的“四久工程”,情况复杂,遗留问题多,其土地出让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国:上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建委共同审定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五)主城规划区内按渝府发[2001]41号文件及相关规定程序确定为危旧房改造的项目,属于就地拆迁还建的,对用于拆迁还建部分建筑面积对应的土地予以行政划拨(还建房安置后划拨土地证发给拆迁户,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对其余商品房对应的土地,按核定的拆除危旧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免缴土地出让金属于异地安置、货币安置的,按拆除危旧房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免缴土地出让金。上述免收的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对危旧房改造的投入。
在渝府发[2001]41号文件下发前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不再享受土地出让金的减免政策。
(六)经市政府批准组建,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市级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其使用土地转让或与其他单位联建改为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的,应交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挂牌交易,或由市地产集团、市城投公司按市场评估价收购,所得价款全额返还控股(集团)公司作为其所属企业破产重组、债务重组的周转资金以及市政府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内的资本金投入。
进一步加强市级两个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力度。凡主城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级土地储备中心集中统一储备,其余区县(自治县、市)每年可适当储备部分土地。各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擅自确定地价和处置土地,土地处置应由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
四、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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