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刚刚重庆印发全市开发区重大新政:开发区须组建开发公司负责招商引资!
53.刚刚,重庆印发全市开发区重大新政:开发区须组建开发公司负责招商引资!
刚刚,重庆印发全市开发区重大新政:开发区须组建开 发公司负责招商引资! 【招商引资内参导言】 近日,重庆市正式印发了《促进我市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 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这是当地开发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尤其对招商引资进行了重要调整:实行“政企分开、管运分离”, 开发区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开发公司,负责开发区管理范围内 投融资、建设、运营、招商及企业服务等;创新招商引资工作。 开发区依照全市招商引资有关规定设立招商准入条件,设置产 出强度、综合能耗等硬性指标,推行招商项目技术评估,提高 引进项目的高科技含量。允许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与 引进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的特殊激励政策。引进项目 因产业规划、土地等因素不适宜在当地落户的,可与其他开发 区合作,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要建立产业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考 核评估制度,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招商引资协议对产业项目约 定的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实行全周期土地利 用绩效评估,作为产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用地续期及退出的 依据。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 zsyznc)头部时间选取该政策供 大家参考。 【招商引资内参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促进我市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 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9〕84 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促进我市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7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我市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 策措施 为加快我市国家级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指经国务院批 准的国家级高新区和国家级经开区,下同)转型升级和改革创 新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 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 发〔2019〕1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 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开发区内生动力 (一)坚持开发区的事在开发区办。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 会明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 资格。加快推进开发区管理地方立法工作,为开发区管理体制 及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提供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市政府 办公厅牵头按照赋予开发区市级管理权限的要求,分类制定开 发区管理权限负面清单,开发区享有负面清单之外的市级管理 权限,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同步授予。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和服务,及时解决权限下放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开发区 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 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 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市政府发文立 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厅、有 关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实行审批事项办事流程 “一表清”,对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审批流 程、审批意见开展标准化建设并向社会公布。针对企业申请的 投资项目,制定菜单式“全流程清单”,将涉及的相关政府管 理事项一次性告知,明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 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办理程序、审批条件及相关 申报要求。(牵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实行项目告知承诺制。开发区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 定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 明确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方式、各方职责以及加强事 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项目业主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对相关事项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符 合条件的,开发区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以承诺方式获批后, 项目业主依法依规自主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开发区进行全过 程跟踪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项目业主按照承诺标准 及相关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项目验收不达标不允许投产。项目 业主违反承诺的,相关信息列入信用记录并纳入重庆市公共信 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承担造成的 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牵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 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 经济信息委) (四)政务服务推行“网上办”。开发区要加快建设“一站 式”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行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 理,让企业少跑路、让数据多跑路。(牵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 会) (五)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实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 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 抽查机制。(牵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区政府) 二、创新管理体制,激发开发区发展活力 (六)实施大部门制机构改革。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 则,整合归并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按程序精简设置符合开 发区发展特点的机构。开发区可组建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依 法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牵头单位:市委编办;配合单位:各 开发区管委会) (七)理顺开发区职责关系。开发区负责管理范围内产业发 展、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科技创新和营商环境优化等经济管 理事项,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信访稳定充分依托 所在地政府开展。(牵头单位:市委编办;配合单位:各开发区 管委会、有关区政府) (八)实行“政企分开、管运分离”。开发区按现代企业制 度组建开发公司,负责开发区管理范围内投融资、建设、运营、 招商及企业服务等。鼓励有实力、有经验的企业与开发公司合 作,共同参与开发区建设运营,通过资源整合和股份制改造等, 采取共建、托管等方式,建设一批具有特色的产业园、区中园、 国别园。(牵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九)创新选人用人和薪酬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所在 行政区可赋予开发区对中层干部的任免权和核定编制内自主用 ******。可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 推进开发区人事管理和薪酬制度改革,鼓励开发区实行全员聘 用制,建立以实绩为导向的差异化薪酬激励机制,允许实行兼 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开发区可结合 实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业绩考核 办法,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经市委、市政 府批准后执行。(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配合 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区政府) 三、优化要素资源,提升开发区保障能力 (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开发区财政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 算,建立开发区与所在行政区合理的收入划分和支出分担机制。 新增政府债券给予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适度倾斜。(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重庆市税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 区政府) (十一)创新招商引资工作。开发区依照全市招商引资有关 规定设立招商准入条件,设置产出强度、综合能耗等硬性指标, 推行招商项目技术评估,提高引进项目的高科技含量。允许开 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与引进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挂 钩的特殊激励政策。引进项目因产业规划、土地等因素不适宜 在当地落户的,可与其他开发区合作,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牵 头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招商投资局) (十二)大力鼓励创新发展。支持开发区建设国家重大科研 仪器设备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对在开发区建设且运行效果良 好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创新创业、智慧园区、工业互联网 等公共服务平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其设备 投入(包括项目研发、系统集成、信息网络、硬件建设等)的 10%给予补助,蕞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其中获得国家级、市级 认定的,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授权开 发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认定评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直接转报。加大以科技创新券等奖励方式 支持开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力度。开发区按规定自主制定人 才引进政策,开发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 与研发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 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开 发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 (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重庆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促进开发开放。拓展利用外资方式,重点引进跨国 公司地区总部以及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 性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充分运 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建设外贸转 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在科技人才集聚、产业体系 较为完备的开发区建设一批国际合作园区,共同建设项目孵化、 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和产业园区。鼓励港澳地区及 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运营。(牵头单位:市 商务委、市招商投资局;配合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 外办) (十四)强化金融支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公司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优先支持开发区符合条件的开发公 司通过国际商业贷款、发行本外币债券等方式利用国际资本市 场低成本资金。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 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 牌 。加 强 与 相 关 投 资 基 金 合 作 ,充 分 发 挥 产 业 基 金 、银 行 信 贷 、 证券市场、保险资金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作用,拓展开发 区发展产业集群的投融资渠道。支持在有条件的开发区开展资 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牵 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 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十五)优化土地利用政策。科学规划开发区功能布局,突 出工业发展,统筹生产、生活、商务、办公等城市功能建设,开 发区内工业用地规模及布局一经确定,原则上工业用地总量不 得减少、布局不得调整。全面推行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 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健全工业用地弹性 出让价格机制,按照实际出让年限占法定蕞高年期比值确定土 地价款并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切实降低用地成本。原划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除划拨决定书、 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应当收回重新出让的外,经依法按程 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保障开发区用地指标,加大对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 化利用工作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机制,对处 置工作完成情况好且批后供地率高、闲置土地少的开发区,在 新增用地指标分配上予以优先保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土地供 后监管责任主体,要建立产业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考核评估制度, 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招商引资协议对产业项目约定的投资强度、 产出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实行全周期土地利用绩效评估,作 为产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用地续期及退出的依据。开发区内 符合条件的土地优先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牵头单位:市规划 自然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开发区 管委会) (十六)建立生产要素供需协调机制。支持开发区开展电力 直接交易、燃气直供气试点、供排水第三方服务等改革,降低 各类生产要素成本。(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配 合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制。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开发区工作。对开发区内企业 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 限制。对开发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 留便利。搭建企业与中职、高职院校的对接平台,推进产教融 合、校企合作,为企业培训高级技术工人,保障企业用工需求。 支持开发区新建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 留学人员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和政策扶持。 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开发区内就业或创业的人员, 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鼓励开发区提高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 准。(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 委、市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区政府) 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开发区发展合力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 全市开发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开发区总体发展 规划编制、审议重大改革事项、推广创新举措、引导特色差异 化发展和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等。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 革委。(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九)实行绩效评价。建立开发区统计体系和统计制度, 制定开发区绩效评价办法,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奖 惩措施挂钩,对评价结果好的开发区优先在项目、资金、土地、 扩区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区,要限制新 增土地指标,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使用干 部的重要参考。健全与激励机制相对应的责任审计等约束机制。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审计 局;配合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二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 破解难题中的失误错误,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容错。对 给予容错的干部,考核考察要客观评价,选拔任用要公正合理, 本人有关考核、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等可不受影响。注重 使用大胆改革创新、实绩突出的干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 部、市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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