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赏”重点关键产业园:达标者每年支持1000万元以上
8月2日,重庆市经信委发布《关于印发支持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在创建期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产业园,将获得不低于1000万元/年的专项资金推动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
今年5月份,重庆市经信委发出了《关于申报创建首批市级重点基础产业园的通知》,将在“十四五”期间聚焦制造业关键领域,围绕全市33条重点产业链,加快打造一批极具鲜明特色、竞争实力强大的市级重点基础产业园。
《通知》指出,各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要编制创建方案,明确创建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任务。每年1月底前,各区县政府要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复核评价,复核评价结果作为给予专项支持的依据。
对创建期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经济信息委从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中按照不低于1000万元/年的标准,用于充实所在地区县政府设立的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其中区县出资额度不得低于市级资金的2倍。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后,要用作创建的相关研发、生产与服务等领域,不能用作有关单位的工作经费,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通知》指出,要突出重点支持方向。主要为:产业技术创新、公共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重点项目引进、企业做大做强、产品推广应用、产业孵化培养等7个方面。支持按照“研究院+产业园”模式引进设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新等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
《通知》明确,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建设协议签署后,在创建启动之年市经济信息委向相关区县政府拨付1000万元专项资金,第二年3月底前根据年度目标考核实绩核拨当年资金的50%,以后年度根据年度目标考核实绩核拨上年度资金余款和当年资金的50%。
同时,坚持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实绩与次年资金支持计划挂钩,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80%及以上的,全额拨付次年支持资金,60—80%的同比例核拨次年支持资金,60%以下的取消次年资金支持计划。
创建期满经验收后,对完成创建总体目标80%及以上的,全额拨付支持资金;完成创建总体目标60—80%的,同比例核算支持资金总额,实际拨付超出应支持部分的由区县政府退回;完成创建总体目标不足60%的由区县政府全额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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