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府下发通知企业自建经适房五年内禁止转让
根据市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禁止转让,满5年并缴纳土地*价款后可获完全产权。
根据该通知,购买定向安置经适房的,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转让,头次转让时免缴土地*综合价款。此后,该住房每次转让均应当按照房屋实际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通知规定,购买企业自建经适房缴纳契税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企业按照原购房价格回购。购买企业自建经适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当向政府缴纳土地*综合价款。该住房再次转让时,不再缴纳1%的土地出让金。购买企业自建经适房满5年的,购房人也可以按规定缴纳土地*综合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对于其他经济适用住房,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的家庭,或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安置由区县人民政府确认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复核的家庭,可以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申请定向安置经适房。驻津部队建设的经适房,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申领销售许可证时,建设主体依据建设*计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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