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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府复〔2022〕10号

admin8个月前 (09-29)重庆产业信息73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艺庐路1号。

  委托代理人:邓玉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关于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本机关于2022年2月10日收悉,并于2022年2月11日受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拥有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村民小组上的房屋,据悉,案涉地块被征收。为核实线日申请人通过EMS专递(33)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公开下列文件:1.涉及上述土地的(拟/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告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材料、土地权属登记确认材料;2.涉及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3.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户转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文件或公开该征收项目的土地补偿费用及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4.涉及上述项目的勘测定界图、征收红线.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安置房的选址意见书。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职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被认定为违法,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并未说明理由,仅以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内容为由不予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案中,被申请人以不属于其负责公开为由,应当对申请的信息逐一说明不负责公开的理由。且被申请人是案涉土地征收的牵头实施单位,期间,以征收名义实施征收,屡次要求申请人配合签字,但从未告知申请人任何征收文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责任对申请的信息公开,即使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但其应当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以方便申请人能够获取相关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被申请人的答复使申请人申请相关材料加大了难度,闭塞了申请的通道,违背了立法精神,即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永川区人民政府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扫描件,拟证明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拟证明

  20日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被申请人称:一、张**

  **通过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文件包括:1、涉及上述地块的(拟/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告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材料、土地权属登记确认材料;2、涉及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3、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户转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文件或公开该项目的土地补偿费用及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4、涉及上述项目的勘测定界图、征收红线、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安置房的选址意见书。张**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实。二、张**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蕞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既不是上述政府信息的制作者,也不是负责保存上述政府信息的保存者,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

  2022年1月24日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依法具有相应职责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有:证据(一):

  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拟/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但都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内容;证据(二):关于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拟证明被申请人依法回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内容;证据(三):邮寄单

  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拟证明对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既不是上述政府信息的制作者,也不是负责保存上述信息的保存者,张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内容;

  ,拟证明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逐一审核,认定所有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达到证明目的,本机关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

  就其拥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村民小组上的房屋被征收一事,向被申请人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提交了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分别为:表(1)、涉及上述土地的(拟/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告知、根据群众意见修改材料、土地权属登记确认材料;表(2)、涉及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表(3)、涉及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项目的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户转储、专款专用的证明文件或公开该征收项目的土地补偿费用及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表(4)、涉及上述项目的勘测定界图、征收红线)、上述土地上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安置房的选址意见书。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关于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内容为:你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内容。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将《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关于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通过邮政快递(78)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5)、《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关于张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邮件交寄单(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同时作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具有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资格。本机关认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

  月18日收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月20日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了答复,于2022年1月24日在合理期限内将答复结果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本机关认为,本案具体行政作为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a“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

  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a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a、第二十七条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a、第二十八条a“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a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a。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a、第二十九条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a、第三十条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a第四款“a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既不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作者,也不是负责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存者,更不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

  20日作出的《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关于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告知申请人“你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内容”,但未履行说明相关理由、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义务。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答复内容明显不当。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文书中引用法律依据应当填写完整,确需引用到具体内容的,应当引用到条、款、项、目及具体文字表述。”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关于张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应引用相关法律依据而未引用,违背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即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本机关认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但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三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2.适用依据错误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

  日作出的《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关于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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