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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府复〔2021〕57号

admin2年前 (2024-09-29)重庆产业信息115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艺庐路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强行给申请人房屋断电、断路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9月13日收悉。2021年9月14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10月21日,本机关依职权前往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进行调查。2021年10月27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补充证据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房屋断电、断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2021年11月9日,本机关因本案情况复杂,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人民政府强行给申请人房屋断电、断路的行政行为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申请人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依法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渝府地【2019】1021号文件征地范围内,其因“****道路工程项目”面临拆迁,现申请人的房屋被强行断电、断路。申请人认为与供电分局之间属于民事电费供给合同,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无权干涉。事实上,申请人土地房屋所在地块现因建设项目需要被拆迁,但至今为止未与征收部门就征收补偿数额达成一致,在申请人尚未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双方没有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断电、断路的行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逼迁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截至今日,申请人房屋尚处于断电、断路的状态。被申请人违法强行给申请人房屋进行断电、断路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之相关规定,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对采取停水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被申请人逼拆、恐吓、威胁的野蛮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房屋断电、断路的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对申请人的房屋恢复供电、并将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分,并将处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证据:申请人房屋断电及四周断路图片四张。

  关于永川区**镇**村***社叶**户,反映**镇人民政府对其断电、断路的情况,经现场查看,不属实。

  该户位于***园内,在2018年起开始实施,但该项目范围内仅剩下其1户,目前***园正对该户周边土地进行平场整治,但该户的出行通道仍然存在。

  目前,因该户道路通行人员较少,加之***园正在实施平场,路面崎岖不平,出行条件不如以前好。同时,该项目平场,由永川高新区三教产业促进中心负责,与三教镇政府无关,且三教镇政府亦未采取断路措施。

  经现场勘察,该户仍保持通电,且三教供电所出具证明,

  证据(一):申请人房屋外道路现场图片5张,拟证明申请人房屋出行道路存在,无断路问题。

  证据(二):三教供电所情况说明,拟证明申请人房屋保持通电,无停电流程。

  证据(一):三教镇政府工作人员调查笔录。

  证据(二):三教镇石岭村党委书记调查笔录。

  证据(三):三教镇供电所工作人员调查笔录。

  证据(四):重庆市电力公司电费账单。

  证据(五):重庆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

  申请人未补充提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作出断电、断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2018年起***园区开始实施申请人房屋所在片区拆迁,因申请人与拆迁方对房屋拆迁补偿款未形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房屋至今未拆迁。现拆迁项目范围内剩下申请人1户未拆迁,申请人目前未长期在该房屋居住,申请人长期在外打工,偶尔回老屋看看。因三教工业园区正在对申请人房屋附近拆迁场地进行平场施工,在平场施工过程中申请人房屋周围路况崎岖不平,对申请人道路通行造成一定影响,但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房屋作出强行断路的行政行为。

  另查明,三教镇供电所从未收到被申请人要求其对申请人房屋停止供电的文件。因申请人房屋周边无人居住,拆迁场地经常发生电线被盗治安管理案件。本机关调查期间,三教镇供电所工作人员反映在2021年10月11日巡检中,发现申请人房屋外线被盗,已报警,三教镇派出所正在处理中。三教镇供电所为保障用电安全,防止出现触电事故,暂缓恢复用电。在申请人向三教镇供电所提出办理恢复用电申请后,即行恢复用电,不存在申请人房屋被被申请人强行断电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房屋外道路现场图片、三教供电所情况说明、三教镇政府工作人员调查笔录、三教镇石岭村党委书记调查笔录、三教镇供电所工作人员调查笔录、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重庆市电力公司电费账单共七项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法律规定了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需要具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即被申请人应适格。被申请人适格,形式上,需有明确具体的行政机关;实质上,被申请人作出了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作出对申请人房屋断电、断路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在具体行政行为未存在的前提下,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头部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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