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适格被告的确定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宏新村第三村民小组即宏新三社(原宏恩村十社)与宏新村十二社(原宏恩村二社)原属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1980年经批准分为宏恩村二社和宏恩十社,集体所有土地按分社时人口平均分配,但渠江河滩地没有分割。2007年11月草街航电枢纽工程征地,两社因渠江河滩地的补偿问题引发土地权属争议,2007年12月原告才得知早在1998年原合川市人民政府已向原宏恩村二社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后经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原颁发给宏新三社与宏新十二社的两个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被合川区人民政府注销。在注销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后,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有待重新确权,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并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调解书没有通知宏新村三社社员参加,应认定无效,请求撤销该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就确认调解书的效力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为主持调解的机构,并非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其对本案涉及的争议没有民事法律范畴内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涉及的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为宏新村三社与宏新村十二社。依据蕞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原告对该调解书不服,应以原纠纷的对方当事人即宏新村十二社(原宏恩村二社)为被告。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被告。因此,原告将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列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
(作者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土地承包纠纷案中的当事人适格判断
文书加盖公章 城管执法局应成为本案适格被告
公司得到外国企业授权后能否成为适格原告
公司吊销而非注销 原告告错主体被驳回
蕞高法:不忘初心使命 践行公平正义
“要牢牢守住人民法院工作的初心,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记在心里、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详情】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招聘新媒体工作人员公告
郭声琨会见巴基斯坦参谋长联席...
中央政法委机关召开保持清正廉...
周强: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审判执...
新政出炉 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本...
************并强迫卖淫的罪犯何龙...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发生有害...
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努尔·白克力...
周强:为推动全面停止军队有偿...
“爱心妈妈”涉恶案一审宣判 ...
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直播突破40...
2019年7月29日14:30,山东莱西法院审理原告柳孔圣与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一案
7月29日14:00 村妇冒充他人虚假举报 被冒充者与被举报者诉法院索赔
7月29日14:00 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者索要补偿金
7月29日14:00 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 处罚后要求健康赔偿
7月29日13:30 房屋漏水原因成谜 户主诉上法庭求解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9 b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06040)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
版权声明:本文由重庆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