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这样出租房屋涉嫌违法!
近日,有市民向阳光重庆提供了多起房东偷逃房屋租赁税的线索,均被查实处理。
市民反映,长寿区长寿路11号附12号常年对外出租,用于瓷砖建材经营,但产权人并未缴纳房屋租赁税。长寿区税务局先后与房产租赁使用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取得联系,向其讲解相关税收政策,房屋产权所有人对相应未交税款和滞纳金进行了补缴。
市民反映,江北区观音桥街道鹏润蓝海社区兴竹路21号半山华府14幢2楼一业主,常年对外出租房屋,未纳税。据江北区税务局现场调查,该房屋确已出租,且未申报缴纳税款。华新街税务所已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责令该租赁户办理申报缴税,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市民反映,渝北区北城阳光尚线栋入口处一楼甜食记蛋糕店房屋产权人未缴纳房屋租赁税。经渝北区税务局调查,该房屋出租方未主动到税务机关代开房屋租赁发票,也没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现渝北区税务局已责令房屋出租方整改,携带有效期间的租赁合同到渝北区税务大厅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目前个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房产税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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