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1年12月19日出具了《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年12月30日下发了《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317号),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审核问询函中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诉讼较多,其中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未决诉讼标的金额合计为3,423.95万元,两宗案件尚在审理;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为583.84万元,案件尚在执行中。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说明诉讼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相关会计处理过程及其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谨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1)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蕞高人民法院网、中国仲裁网、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企查查等网站;
(四)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意见》;
(八)向发行人法务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了解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会计处理及预计负债计提情况等;
(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确定是否符合或达到预计负债的条件,核查发行人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谨慎。
一、结合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说明诉讼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相关会计处理过程及其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谨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序号 对方当事人 纠纷类型 一审案号 标的金额(元) 一审法院 进展情况
1 原告:水富鼎谌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第三人:谌明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云06民初78号 11,944,118.00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昭通中院”)作出(2021)云06民初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水富鼎谌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水富鼎谌中心”)的起诉。 2021年12月16日,水富鼎谌中心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2 原告:水富鼎谌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第三人:段绍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云06民初79号 14,722,244.00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云南昭通中院作出(2021)云06民初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水富鼎谌中心以段绍渝为第三人的起诉。水富鼎谌中心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该民事裁定书目前已生效。2022年1月11日,云南昭通中院出具了《生效证明》,该案已完结。
3 原告:水富鼎谌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第三人:黄贤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云0630民初625号 5,296,074.0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法院以存在仲裁条款,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告上诉,2021年11月24日,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已完结。
4 原告:水富鼎谌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第三人:杨华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云0630民初627号 4,342,682.0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法院以存在仲裁条款,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告上诉,2021年11月2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已完结。
5 原告:刘成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云0630民初503号 3,230,467.5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1)法院以管辖权问题驳回刘成德起诉,刘成德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 (2)2021年12月24日,法院裁定解除对宏达账户的冻结。 该案已完结。
1 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2021)渝0151执3719号 5838449.28元及利息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法院冻结并划扣了重庆欣雨1227508.26元,支付了本案执行费用后支付对方当事人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170916.01元。后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欣雨和解,由第三方及厚普股份代重庆欣雨支付490万元,剩余迟延履行金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2022年 1月 7日作出《结案通知书》,本案结案。
根据法院生效裁定所述,原告水富鼎谌中心曾以四川凌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凌众公司”、 云南中成输配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中成公司”)、四川宏达为被申请人,以谌明书、段绍渝、黄贤云、杨华勇为第三人,分别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原告刘成德曾以四川凌众公司、云南中成公司、四川宏达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1 水富鼎谌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谌明书 成都市仲裁委出具(2021)成仲案不字第2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水富鼎谌中心未提供与云南中成公司、四川宏达的仲裁协议,故不予受理水富鼎谌中心的仲裁申请。
2 水富鼎谌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段绍渝 成都市仲裁委出具(2021)成仲案不字第2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水富鼎谌中心未提供与云南中成公司、四川宏达的仲裁协议,故不予受理水富鼎谌中心的仲裁申请。
3 水富鼎谌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黄贤云 成都市仲裁委出具(2021)成仲案不字第21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水富鼎谌中心未提供与云南中成公司、四川宏达的仲裁协议,故不予受理水富鼎谌中心的仲裁申请。
4 水富鼎谌建筑工程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杨华勇 成都市仲裁委出具(2021)成仲案不字第2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水富鼎谌中心未提供与云南中成公司、四川宏达的仲裁协议,故不予受理水富鼎谌中心的仲裁申请。
5 刘成德 - 成都市仲裁委出具(2021)成仲案不字第23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刘成德未提供与云南中成公司、四川宏达的仲裁协议,故不予受理刘成德的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在上述仲裁案件中,因四川宏达未与申请人刘成德、水富鼎谌中心及相关案涉第三人签订仲裁协议,申请人关于四川宏达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赔偿金的请求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故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如上述诉讼进展所述,除原告水富鼎谌中心以谌明书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尚在二审审理阶段外,其余案件中,原告均已被法院生效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水富鼎谌中心与第三人之间,以及第三人、原告刘成德与四川凌众公司之间所签订的案涉合同均有有效仲裁条款。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只是否定了原告水富鼎谌中心、刘成德将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当事人与不具有合同关系及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合并在一个案件中申请仲裁,并非否定原告水富鼎谌中心、刘成德与四川凌众公司或第三人之间的仲裁条款效力。因此,原告水富鼎谌中心、刘成德不得将四川凌众公司、云南中成公司及四川宏达同时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在上述案件中,除原告水富鼎谌中心以谌明书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为外,人民法院均以上述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
2020年7月22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梁区法院”)作出(2020)渝0151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重庆欣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基能源公司”)5,838,449.28元。后重庆欣雨向重庆市头部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一中院”)上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置基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2020年12月2日,重庆市一中院作出(2020)渝01民终6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重庆欣雨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置基能源公司向铜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渝0151执37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重庆欣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9,541.74元。在后续执行过程中,该院冻结了重庆欣雨银行账户并扣划1,227,508.26元,支付了执行费后支付置基能源公司1,170,916.01元。后经该院主持,重庆欣雨和置基能源公司和解,2022年1月7日,发行人代重庆欣雨支付了490万元,置基能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迟延履行金。2022年1月7日,铜梁区法院向重庆欣雨、置基能源发出(2021)渝0151执3719号结案通知书,通知双方该案件执行完毕。
综上所述,(1)水富鼎谌中心及刘成德对四川宏达的仲裁均未被受理;(2)水富鼎谌中心及刘成德对四川宏达的诉讼,除以谌明书为第三人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均已被法院生效裁定驳回;(3)水富鼎谌中心以谌明书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谌明书与水富鼎谌中心、四川凌众公司之间存在有效仲裁条款,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且其余案件均已被法院生效裁定以同样理由驳回;(4)重庆欣雨为被告的案件,因发行人代重庆欣雨支付了诉讼标的款,该案件已结案。故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核查,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6,082.93万元,上述未决诉讼合计金额为11,94.41万元,占比仅为1.13%,占比较低。同时,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4,030.91万元(未经审计);即使败诉,发行人拥有充足的资金,且上述诉讼标的占净资产比重较低,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相关会计处理过程及其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谨慎,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蕞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第二条规定,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
水富鼎谌中心诉四川宏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刘成德诉四川宏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四川宏达为被告,除以谌明书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外,其余诉讼均已被法院的生效裁定驳回;谌明书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尚在二审(云南省高院)审理当中,相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诉讼事项尚未形成现时义务,不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故公司未计提相应的预计负债。
重庆置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欣雨债权纠纷案,重庆一中院已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重庆欣雨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债权转让款5,838,449.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重庆欣雨2020年度已按照二审判决结果,确认相应应付款项,列示于其他应付款科目,除此之外,该事项不会形成额外的现时义务,故公司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综上,发行人所涉及的未决诉讼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未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的情况。
二、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2016年10月 董事会办公室
1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16年10月 董事会办公室
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建立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程序文件汇编》等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
在诉讼管理方面,公司设立的独立的法规部负责公司的国内外法律事务的处理,负责处理或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经济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并制定了《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各部门需对外提起诉讼时,应首先向法规部进行相关法律咨询,法规部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案件分析,提出法律意见。各部门结合法规部的专业意见向公司总经理进行汇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提起部门应当及时准备相关案件材料交由法规部,法规部就诉讼的相关事宜进行处理。
(2)法规部收到应诉通知之后,应当及时做出应诉处理,并在事后向总经理汇报。对于应诉标的大于50 万元的案件或者对本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规部应当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依据总经理的指示做好下一步应诉工作。
(3)如需外部律师参与处理的诉讼,原则上先与公司法律顾问进行联系,征求法律意见和法律方案,如需比较多个律师的重大疑难诉讼,协助总经理确定外聘律师,确定律师后,法规部负责配合律师收集和提供存放于公司内部的案件原始证据。
(4)案件处理完毕后,条件允许可将重大案件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并将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进行归档管理。
2.2021年4月9日,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川华信专(2021)第019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发行人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分别出具了川华信审(2019)019号、川华信审(2020)第0021号及川华信审(2021)第0013号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2018、2019及2020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8、2019、2020年末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发行人2018、2019、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成立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内部控制建设头部责任人,公司经营管理层领导任组员,领导小组负责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范围、建设目标的整体部署;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助理任组长,各部门骨干任组员,执行小组负责内控体系建设的具体职能分工,并确保内控体系建设的质量。通过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与执行小组的有效控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且能够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7,012.4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控股股东王季文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7,012.43万元认购本次发行的所有股份。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明确公司控股股东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的下限;(2)结合王季文目前个人资产负债情况说明控股股东认购资金具体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先生已于2022年1月12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本人认购厚普股份本次发行股份的下限为23,336,666股(即本次拟发行的全部股份),认购价格为7.29元/股,认购资金的下限根据认购股份下限及认购价格相应计算而得(即17,012.43万元)。”
二、结合王季文目前个人资产负债情况说明控股股东认购资金具体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3 北京瀚景绿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王季文持股60.50%,其女王一妮持股30.00%
7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同盛优势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000.00 90.00%
9 河北承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500.00 王季文持股35.29%,其女王一妮持股23.53%
12 北京星凯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王季文持股60%。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9.02%
注:新疆星凯永丰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北耀佳售电有限公司由北京星凯直接持有100%股份;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先生为北京星凯实际控制人。
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定期存单1.3亿元、持有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单 1.1亿元、持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单 1亿元(其中5,000万元定期存单已用于为发行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存单的总金额为3.40亿元。
本次发行对象王季文先生已于2022年1月12日就其个人负债情况出具说明函,说明内容如下:“本人除向本人所控制的企业申请银行借款等有息负债提供担保及使用信用卡用于个人日常开销、购房贷款外,不存在其他个人大额负债情况。”
同时,王季文先生针对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已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如下承诺,承诺:“本人承诺参与认购厚普股份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均为本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其他关联方(不含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主体)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由发行人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亦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在本次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因此,本次发行对象王季文先生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由发行人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综上,发行对象王季文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拥有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王季文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包括北京瀚景绿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丰镇市濠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承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星凯永丰能源有限公司等,其中新疆星凯永丰能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具体经营内容、业务开展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
(一)查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蕞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具体经营内容、业务开展情况;
(二)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控制企业的具体经营内容、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背相关承诺事项出具的说明文件,了解以上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三)查看新疆星凯永丰能源有限公司工商档案,确认新疆星凯永丰能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
(四)通过天眼查等公开渠道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的具体经营内容、业务开展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是否与发行人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要企业的具体经营内容、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1 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 85.80% 控股公司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生产销售:水泥、矿渣粉、干粉、膨胀剂、外加剂及其它新型建材;环保技术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自有房屋、设备、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公司服务;生产销售:水泥、矿渣粉;协同处置工业废弃物
2 三河市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000.00 50.00%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商业经营,物业管理 商业经营
3 北京瀚景绿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王季文持股60.50%,其女王一妮持股30.00%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发布广告;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 喀什新万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50.00% 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未实际经营
5 三河荣庭商贸有限公司 2,638.00 50.00% 销售:机电设备、电力材料、汽车配件、五金机械、办公用品、建筑材料 报告期内未实际经营
6 三河燕新物流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 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配送,销售建材;货物运输;销售:硅铁矿石、硅锰铁合金产品、水渣、转炉渣、燃煤炉渣、熟料、粉煤灰、砂岩、煤矸石、脱硫石膏、矿粉、尾矿砂、铝矾土、铁合金炉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货物运输;销售水渣
7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同盛优势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000.00 90.00% 从事非证劵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报告期内未未实际经营
8 丰镇市濠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10.00 70.00%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铁合金、矿石、钢材采购、销售、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
9 河北承大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 8,500.00 王季文持股35.29%, 其女王一妮持股23.53% 环保技术服务;环境卫生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固体废物处置; 水泥、水泥熟料、矿渣粉、膨胀剂、固化剂及其他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自有房屋、设备、场地、土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水泥,协同处置生活垃圾
10 新疆星凯永丰能源有限公司 5,000.00 北京星凯持股100.00% 一般项目:选矿;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11 河北耀佳售电有限公司 2,000.00 北京星凯持股100.00% 售电;节能设备、风能设备、配电输电设备的销售及维修服务;购售电代理服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售电
12 北京星凯投资有限公司 50,000.00 王季文持股60%,燕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9.02%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蕞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项目投资
新疆星凯永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15日,设立初期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等。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新疆星凯永丰能源有限公司已经修改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选矿;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自该公司成立至该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期间,该公司未曾进行与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相关服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立足于清洁能源的高端设备制造及相应的能源工程咨询、设计、施工,包括天然气车用/船用加注设备、氢气加注设备、天然气车用/船用加气站、加氢站、民用气化站等成套设备及智慧物联网信息化集成监管平台的研发、生产和集成;天然气/光伏发电、分布式能源成套设备的研发、集成及运行;清洁能源领域核心零部件的研发和生产;天然气和氢能源等相关工程的EPC;气体集输、净化及井口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管输等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集成等。
综上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不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承诺将不向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3、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4、本人承诺约束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要求从事或者不从事特定行为。
5、本人承诺,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季文对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均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
条款 主要内容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相关承诺是否符合规定
头部条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上市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符合,不存在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发行人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承诺事项。
第二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 的补救措施 符合,承诺方在作出承诺前,已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该等承诺事项不属于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 事项。承诺事项不涉及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已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指引头部、二条规定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不适用
第四条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不适用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不适用
第八条 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本指引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如发现承诺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本指引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符合,发行人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切实履行了相关承诺,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其出具的相关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的规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相关资产包括货币资金3,930.68万元、其他应收款2,970.76万元、其他流动资产4,181.37万元、长期股权投资2,052.36万元和其他非流动资产19,130.76万元。此外,发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在成都市签署了《成都厚普清洁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厚普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厚普基金)总认缴出资额拟由1,000万元变更为16,66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4,900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29.41%。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蕞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要求;(2)截至目前,厚普基金的出资结构,发行人对厚普基金的历次出资时点、认缴及实缴金额、未来出资计划;(3)厚普基金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金额及违约责任等,截至目前厚普基金对外投资标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等;(4)厚普基金的投资标的与公司目前阶段主营业务的具体协同关系,是否为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及通过上述投资获得新的技术、客户或订单等战略资源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未将上述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且未从本次募集资金中调减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一)查阅《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0)》关于财务性投资的定义;
(七)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访谈了解公司所持有对外投资的背景、原因、业务开展情况及与发行人存在的协同效应;
(九)查阅发行人向厚普基金的实缴出资的银行回单及厚普基金参与中鼎恒盛增资的银行回单等相关资料。
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蕞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有关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①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②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③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根据《审核问答》: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具体情况
2021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及类金融投资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除参与认缴出资厚普基金外,发行人无其他对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投资情形。发行人对厚普基金的认缴出资不构成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清洁能源行业受国家政策支持取得了快速发展,为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清洁能源行业投资,厚普股份投资设立成都厚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普股权”),计划由厚普股权发起管理清洁能源行业的私募股权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厚普基金”),对清洁能源行业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并对其进行培育管理,通过产业基金的投资为厚普股份未来在清洁能源产业发展进行提前布局,同时为公司在清洁能源行业孵化更多可利用的资源,与公司主营业务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
后续发行人作为出资人之一于2021年5月7日与全资子公司厚普股权签署了《成都厚普清洁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900万元认缴厚普基金的合伙份额。
2021年10月15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季文先生、成都市香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融创投”)共同出资认缴厚普基金出资额,将出资额由1,000万元增加至16,66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4,900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29.41%;厚普股权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00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0.60%;王季文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5,000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30.01%;香融创投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6,660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39.98%。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厚普基金各出资人分别实缴了认缴金额的30%,即厚普基金实缴4,980万元。
主要股东情况 成都厚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0.60%、发行人出资29.41%、王季文出资30.01%、成都市香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39.98%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厚普基金参与投资的标的公司为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恒盛”)。根据发行人与中鼎恒盛的相关合作协议, 中鼎恒盛系国内知名的隔膜压缩机生产商,而隔膜压缩机是加氢站的核心零部件之一,是氢气储存、运输和加注过程中的必备设备。而发行人在与法液空合作之后,凭借自身技术优势及与法液空的战略协同,发行人在国内加氢站领域初具规模,完成了国内多个大型加氢站的 EPC 业务及加氢站成套设备业务。因此,发行人与中鼎恒盛拟实施包括合资设立总装工厂、售后服务协同、科研合作及发行人通过产业基金入股中鼎恒盛等合作事项。
为此,发行人于2021年11月10日与其他16名投资人共同与中鼎恒盛签署了《关于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协议约定厚普基金按照10.5元/出资额的价格向中鼎恒盛出资2,200万元,其中209.5238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剩余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厚普基金持有中鼎恒盛2.75%的股权。
投资目的系发行人利用产业基金围绕氢能制氢、储运氢、加氢、用氢产业链中的核心技术及关键企业进行投资,为发行人未来在清洁能源产业发展进行提前布局。属于发行人通过借助外部资金优势进一步扩大发行人业务布局,拓宽发行人氢能加注设备业务关键核心零部件的供应渠道,促进发行人氢能加注业务做大做强,符合发行人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增强了发行人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厚普基金剩余资金尚未投入使用。后续资金仍将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主要用于围绕氢能制氢、储运氢、加氢、用氢产业链中的核心技术及关键企业进行投资。
根据《审核问答》对财务性投资的认定,上述产业基金投资目的符合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因此,发行人对厚普基金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021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由公司向参股公司液空厚普氢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提供980万元借款,借款期间月利率计为0.3958%,即年利率为4.75%,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款,并按每季度末蕞后一日结算应支付利息。液空厚普控股股东ALAT按照持股比例同等条件提供1,020万元借款。
上述关联借款主要系液空厚普作为公司与ALAT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公司,该公司专注于氢能加注装备领域,自进入2021年以来,氢能加注行业出现投资热潮,液空厚普正处于成长期,需要资金支持,发行人大力支持其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且借款用途主要为液空厚普氢能加注设备业务投入等开支。
根据《审核问答》对财务性投资的认定,发行人向液空厚普提供临时性借款属于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借款,且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亦符合发行人的战略方向,故上述拆借资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行为。
除此之外,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拆借资金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委托贷款的情况。
发行人合并范围内不存在财务公司,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情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理财产品的情况。为提高资金收益,公司存在将临时闲置资金用于购买期限短、风险低、预期收益率稳健的结构性存款或理财产品的情形,但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理财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1 工银理财·法人“添利宝”净值型理财产品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类 现金管理 很低
2 中银理财·中银日积月累-日计划 中国银行 固定收益类 现金管理 中低
3 中银理财·(机构专属)中银理财-乐享天天 中国银行 固定收益类 现金管理 中低
4 “乾元-恒赢”(法人版)按日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建设银行 固定收益类 现金管理 较低
5 建信理财“恒赢”(法人版)按日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类 现金管理 较低
6 “乾元—日日鑫高”(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建设银行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现金管理 较低
7 “乾元-日鑫月溢”(按日)开放式资产组合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建设银行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现金管理 中
9 天府理财之“增富”活期理财产品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类 现金管理 中低
10 天府理财每日开放净值型理财 产品 成都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类 现金管理 中低
11 建信理财“私享”净鑫净利(现金管理类按日)开放式净值型私人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类 现金管理 较低
12 “乾元-私享”(按日)开放式私人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 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现金管理 中
13 农银理财“农银时时付”开放式人民币理财产品(对公专属) 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类 现金管理 低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购买的理财产品具有收益稳定、风险较低、流动性强的特点,不属于波动较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业务及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三)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公司蕞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主要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科目核查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货币资金为3,930.68万元,为库存现金、活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公司货币资金中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2,970.76万元,其中包含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液空厚普的关联借款98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参股公司液空厚普借款980万元,液空厚普系发行人与ALAT合资设立的公司,主要业务为氢能加注装备领域。其中发行人持股49%、ALAT持股51%,发行人与ALAT按照持股比例向液空厚普提供借款2,000万元,其中发行人提供借款980万元,借款期间月利率计为0.3958%,即年利率为4.75%,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款,并按每季度末蕞后一日结算应支付利息。鉴于目前液空厚普正处于成长期,需要资金支持,发行人大力支持其发展符合发行人发展战略,且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其氢能加注装备投入等开支,不属于投资与主业不相关的类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范围。
除此之外,其他应收款主要为项目押金保证金、应收暂付款等,不涉及拆借款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181.3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见,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预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待抵扣及待认证进项税等)等税金,不涉及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052.3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1:2019年4月17日,公司与法液空的全资子公司ALAT签订《合资合同》,双方合资设立液空厚普氢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从事开发、制造和销售氢能加注装备的相关业务。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ALAT认缴5,100万元人民币,持股51%;公司认缴4,900万元人民币,持股49%。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公司已实缴2,450万元,ALAT已实缴2,550万元。
注2:为推进公司氢能产业的发展,北京厚普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成都厚鼎氢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万元,其中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有限公司持股51%,北京厚普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9%。
上述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氢能源装备开发、制造及相关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公司对前述公司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主要为发行人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13栋的办公用房,上述厂房系在发行人收购四川宏达时四川宏达的办公用房,后四川宏达搬迁至发行人总部基地,导致上述办公用房长期闲置,因此将其对外出租,不属于为获取投资收益而进行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19,130.7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见,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资产、预付航空零部件加工设备款和用于出租的LNG橇装加气站成套设备,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资产系由于公司子公司四川宏达与盘锦俊谊科技有限公司等项目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已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站37.14MW,工程施工成本合计17,109.08万元,由于项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基于谨慎性原则,暂将其列示于其他非流动资产。上述其他非流动资产均与发行人经营业务有关,其中不存在拆借资金和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综上,发行人蕞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要求。
二、截至目前,厚普基金的出资结构,发行人对厚普基金的历次出资时点、认缴及实缴金额、未来出资计划。
根据发行人、厚普股权、成都市香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季文于2021年10月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首次实缴其认缴出资额的30%。发行人对应增资款1,470万元已于2021年10月27日向厚普基金进行了实缴,同日厚普股权对应增资款30万元亦进行了实缴。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分两次到账。在合伙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首次实缴其认缴出资额的30%。对外投资金额超过首次实缴出资额的70%时,各合伙人在15个工作日内缴付剩余认缴出资额。
截至本补充意见书出具之日,厚普基金对外投资金额尚未超过首次实缴出资额的70%,发行人暂无进一步向其出资的计划,若后续厚普基金对外投资金额超过首次实缴出资额的70%或即将达到认缴出资时限,发行人将及时履行剩余出资义务。
三、厚普基金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金额及违约责任等,截至目前厚普基金对外投资标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等。
(1)氢能产业:围绕氢能制氢、储运氢、加氢、用氢产业链中的核心技术及关键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氢能产业的金额不低于基金总实缴规模的70%。
(2)其他相关行业:清洁能源产业、高端制造产业、工业信息产业、轨道交通产业、航空航天产业。
出于保值目的,对尚未进行投资的闲置资金进行管理,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闲置期间可用于银行存款类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以增加企业收益。
有限合伙企业的总收益=有限合伙企业的总收入-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费用等。
有限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由全体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分担;超出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的部分(如有),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除各方之间另有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退出并取得货币收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扣除合伙企业费用、税收、基金费用后,应按照如下原则和顺序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2)上述分配后如仍有剩余可分配财产的,则向所有合伙人分配,直至各合伙人实现按照实缴出资额乘以每年6%(单利)收益率计算的自实际缴付该笔实缴出资之日起至相应出资被该合伙人收回之日止的投资收益;
(3)上述分配后如仍有剩余可分配财产的,则由基金管理人分配其中的20%,剩余80%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6,660万元,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如下: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分两次到账。在合伙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首次实缴其认缴出资额的30%。对外投资金领超过首次实缴出资额的70%时,各合伙人在15个工作日内缴付剩余认缴出资额;
2)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缴付各期实缴资本。缴付出次通知应于其所载明的该期实缴资本的出资日之前提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送达相关的合伙人;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不按照1)条约定的出资进度进行实缴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可在首次实缴到位后12个月内通过引入新的有限合伙人或原有合伙人增加出资额的方式将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增加为48,750万元。
除香融创投外的其他合伙人或新增合伙人拟增加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时,香融创投须在30天内按照其他合伙人拟增加认缴出资额的三分之二增加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
香融创投对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的蕞高金额不超过19.500万元。合伙人增加追加认缴出资额后30天内进行同比例实缴到位。其他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为 29,250万元时,香融创投对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19,5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48,75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有限合伙企业谋求蕞大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管理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其超越有限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普通合伙人或持有10%以上合伙份额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并经除普通合伙人外的全体合估人表决通过;
(4)有限合伙企业发生达到或超过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
(5)普通合伙人被除名或根据本协议约定退伙且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6)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有限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二)截至目前厚普基金对外投资标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等
序号 对外投资标的公司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1 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有限公司 2,200.00 2.75% 设计、生产、组装气体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及压力管道元件除外),机械加工销售气体设备及其备品备件,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隔膜压缩机产品、备品备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配套技术服务
四、厚普基金的投资标的与公司目前阶段主营业务的具体协同关系,是否为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及通过上述投资获得新的技术、客户或订单等战略资源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未将上述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且未从本次募集资金中调减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厚普基金的投资标的中鼎恒盛系隔膜压缩机/隔膜式压缩机/氢气隔膜压缩机的专业设计和制造商,主要从事隔膜压缩机产品、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目前技术水平国际领先,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靠前。中鼎恒盛拥有近20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共有2,000多台隔膜压缩机正在世界各地运转。
此外,国内约三分之一左右的加氢站采用了中鼎恒盛的45MPa隔膜压缩机,同时国内大流量氢气充装压缩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也主要由中鼎恒盛占据。
隔膜压缩机作为加氢成套设备中的核心零部件,其成本约占总成本的30%左右,同时隔膜式压缩机输出压力极限可超过100MPa,密封性能较好,是加氢站氢气压缩系统的蕞佳选择,但国内目前具备加氢站用隔膜压缩机的生产商较少,且产能尚有不足,部分加氢站压缩机仍需要采购国外厂商产品,如美国PDC公司的隔膜压缩机产品等,但进口压缩机采购成本高昂,不利于国内加氢站的长远发展。发行人作为国内加氢站成套设备主要提供商及总包单位,通过产业基金参与中鼎恒盛的投资,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国内隔膜压缩机产能,实现隔膜压缩机的国产化替代,另一方面,亦有助于加强发行人与中鼎恒盛之间的合作关系,根据《合作协议》的相关安排,双方已于2021年6月8日在成都共同设立了合资公司成都厚鼎氢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有限公司持股51%、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厚普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9%,主要从事隔膜压缩机的生产、制造和销售。
后续,待发行人氢能项目一期建设完成后,双方预计将按照《合作协议》由厚鼎氢能在新都区建设总装工厂,从事隔膜压缩机的生产,初期将形成300台/年的隔膜压缩机总装产能,进而与发行人加氢成套设备形成良好协同。
综上,发行人通过厚普基金向中鼎恒盛进行投资,符合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且与发行人具备良好的协同效应,发行人未将上述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其合理性;(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所持资产是否存在自行开发建设形成或外购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持有目的及后续安排。
(一)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档案,核查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相关描述;
(二)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查询企查查等公开信息渠道,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所持资产是否存在自行开发建设形成或外购的住宅和商业地产,持有目的及后续安排。
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公司共23家、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参股公司共3家。
公司经营范围为压缩、液化天然气、氢气的车用、船用、工业及民用加气站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限在工业园区内经营)、销售、租赁、维修及技术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的设计、开发、制造(限在工业园区内经营)、销售、技术服务;船舶及船舶工程设计、咨询(凭资质******经营);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以上项目凭资质******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特种设备生产(凭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在核定范围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1 成都华气厚普燃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100.00% 压缩、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备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维修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机电产品(不含品牌小轿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办公设备(不含彩色复印件)及文体用品的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太阳能发电系统设备、光伏电站工程配套设备、燃料油(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化学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2 厚普智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电子科技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生产(工业行业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或另选经营场地经营)、销售、安装电子产品、机电产品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研发、租赁、销售通信设备(不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和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并提供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开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安防产品、五金、塑料制品、工艺品的销售并提供技术服务;办公设备及耗材的研发、销售并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及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商务咨询(不含投资咨询);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凭相关资质从事经营);(依法须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厚普车呗网络技术(成都)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100.00% 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网上贸易代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不含气球广告);销售:计算机、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成都华气厚普通用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压缩、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备配件的设计、销售、维修及相关技术服务;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办公设备、文体用品销售、维修及相关技术服务;销售:建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5 成都安迪生测量有限公司 100.00% 测量设备、阀件、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另设分支机构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销售、维修、服务;压力容器的设计、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通讯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电子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办公设备的生产(另设分支机构或另择经营场地经营)、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批发兼零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成都安迪生精测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100.00% 测量设备、阀件、机械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压力容器的设计、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通讯产品、电子产品、办公设备生产、销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活动)。
7 成都康博物联网技术有限公 司 间接持股100.00% 智能泵、阀门、阀件和低温机电一体化产品、设备的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维修服务; 压力容器的研发、生产、销售;电子标签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电子标签识别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推广;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网络系统集成技术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石油、化工、通讯系统工程集成技术的研发、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产品包装材料销售;广告业(不含气球广告)。(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成都科瑞尔低温设备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100.00% 低温液体输送管道、液氮低温制冷设备、储存设备与配件以及空分配套设备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电力控制设备、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五金交电、机械工具设备、结构件、标准件;空分设备与低温液体设备、管道、阀门安装服务;货物进出口,燃气设备、石油化工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9 加拿大处弗洛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设备和相关设备的制造、安装、销售和服务
10 四川宏达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100.00%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输变电工程;电力工程;环保工程;电力生产;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环境治理业;新能源技术开发;节能技术开发;天然气净化技术研发;建筑工程;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管理;安全评价;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推广服务;进出口业;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 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80.00% 头部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容器的设计、销售;第三类低、中压容器的制造、销售;GC2级、GB1级压力管道的安装。(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石油设备、化工设备、制冷设备和相关技术服务;钢结构件的设计、制造、销售;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安装、调试:制冷空调净化设备;钻井 设备、石油天然气场站设备、天然气处理设备的销售、租赁,吊装设备租赁。(以上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12 湖南厚普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1.00% LNG船用项目建设;船用项目技术开发与咨询;船舶动力系统设计、研发、销售;船舶设备设计;船舶销售;船舶管理;船舶代理;船舶租赁;国内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旅游宣传促销策划、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区游览服务;经营水上、陆路和航空货物运输业务;国内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 沅江厚普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51.00% 清洁能源项目开发;水上燃气经营项目的筹建;船用项目技术开发与咨询;船舶动力系统设计、研发、销售;国内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旅游宣传促销策划、旅游商品开发与销售、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景区游览服务;经营水上、陆路货物运输业务;国内一般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服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 四川厚普卓越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气体压缩机械、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燃料电池、电子设备的研发、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5 广州厚普惠通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60.00% 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能源技术咨询服务;能源管理服务;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生物质能源的技术研究、开发;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石油制品批发(成品油、危险化学品除外);天然气的利用技术开发;燃气经营(不设储存、运输,不面向终端用户);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配件零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物燃气系统安装服务;******燃气钢瓶检测服务。
16 成都厚普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100.00% 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 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7 四川省嘉绮瑞航空装备有限公司 60.00% 航空零部件、模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的技术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商品进出口业务(以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8 成都厚普驰达机械零部件有限公司 100.00% 一般项目:气体压缩机械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9 北京厚普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 成都厚普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80.00%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园区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1 成都市宏宇嘉翔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间接持股33.00% 航空零部件、模具、机械设备及配件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销售:五金产品、建材、金属材料(不含稀有金属)、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2 成都厚普清洁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直接持股90%,间接持股0.6002%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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