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庆市总部经济招商优惠政策
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所称总部经济是指区外企业将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核算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不含百货店、大卖场)注册在我区的一种经济形态。
第三条以总部经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不含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即上缴所得税额的40%)、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即上缴增值税额的50%)由区财政分别按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具体标准为: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按30%安排;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下同)按40%安排;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下同)按45%安排;500万以上按50%安排。总部经济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原则上按年兑现,但经区政府同意按季度或月兑现的,按纳税额档次确定兑现比例,年终再进行清算。
第四条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区财政按购房缴纳税费地方所得部分的额度进行补贴;企业新建自用办公用房,区财政返还自投用起前3年房产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派驻黔江人员(黔江籍人员除外)购买商品房,区财政按购房缴纳税费地方所得部分的额度进行补贴。
第五条经认定的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见附件《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办法(试行)》),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转让。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和改变用途。
第七条单独设立的重点总部经济企业产品设计、研发中心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工业用地出让并设定合理的出让条件。
第八条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薪金个人所得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区财政每年按100%安排给个人;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薪金个人所得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区财政每年按70%安排给个人。
第九条对重点总部经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标准为企业对区本级实际税收贡献额的3%。每年兑现一次,次年1月兑现。
第十一条对重点总部经济企业的引荐人进行财政专项奖励,标准为:自企业营运的下月起区本级实得税收的1%。
第十三条本优惠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5月25日公布的《重庆市黔江区总部经济招商优惠政策(试行)》(黔江府发〔2009〕46号)同时废止。
(二)世界1000强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本标准选取国家认可的上一年度世界1000强企业排序)。
(三)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四)中国企业10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0强、中国连锁企业200强(中国企业1000强是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1000强排名;中国民营企业1000强是指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中国连锁200强是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200强排名)。
区投资促进办对收到的招商协议书、工商营业执照、入库税收证明等资料会同财政进行审核后,在3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区招商办主任审核同意后制发《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审查确认书》。
三、企业凭《黔江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审查确认书》到区财政申请兑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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