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本土蕞新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案例
头部条 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称总部经济是指区外企业将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核算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不含百货店、大卖场)注册在我区的一种经济形态。
第三条 以总部经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不含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即上缴所得税额的40%)、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即上缴增值税额的50%)由区财政分别按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具体标准为: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按30%安排;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下同)按40%安排;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下同)按50%安排;500万以上按50%-70%安排。总部经济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原则上按年兑现,但经区政府同意按季度或月兑现的,按纳税额档次确定兑现比例,年终再进行清算。
第四条 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区财政按购房缴纳税费地方所得部分的额度进行补贴;企业新建自用办公用房,区财政返还自投用起前3年房产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派驻渝人员购买商品房,区财政按购房缴纳税费地方所得部分的额度进行补贴。
第五条 经认定的重庆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转让。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区财政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和改变用途。
第七条 单独设立的重点总部经济企业产品设计、研发中心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工业用地出让并设定合理的出让条件。
第八条 重点总部经济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薪金个人所得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区财政每年按100%安排给个人;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薪金个人所得税区本级实得部分,区财政每年按70%安排给个人。
第九条 对重点总部经济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标准为企业对区本级实际税收贡献额的3%。每年兑现一次,次年1月兑现。
第十一条 对重点总部经济企业的引荐人进行财政专项奖励,标准为:自企业营运的下月起区本级实得税收的1%。
无论任何开发区、还是地方政府,税收奖励永远都只能够以地方(区县)实际分成部分作为基数,即扣除上缴国家部分后的金额作为奖励基数。
3、本优惠政策长期有效,若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该优惠政策将作出另外调整或者更改。
政策时限:只要宏观政策(TEL:134)不发生变化、企业不注销(0162)、不迁出,政策不变(若因宏观政策的变化而影响到企业(6771),我方驻渝办事处负责免费注销更换园区)关注《税收胖胖》或者仔细阅读这段话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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