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李长宝等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李长宝等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李长宝等共计180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现更名为“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仍负责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查获后,截止本公告日,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听证权利进行公告告知。
公告告知对象及告知事项详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告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有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地址:重庆高新区含谷镇高腾大道966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李长宝等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事项表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联系人1:叶警官;联系电话:)
(联系人2:王警官;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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